使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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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继承事件之诉讼
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对方提起的反诉
同样可以放弃
3对外交代表不得执行处分。例外情形除外
原则上不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民事管辖豁免十分有限
免纳捐税
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对物课征之税。但间接税,私有不动产税,遗产税,特定服务费等特殊情形除外
下列各项不在此列:
2接受国有责任保护馆舍免受侵害
3馆舍,其设备,其他财产,交通工具免受任何方式之征用。除确有必要
档案及文件
无论何时,位于何地,都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1保护自由通信
2保护公文
3保护外交邮袋。得托交商营飞机机长
4保护外交信差
1保护自由通信
2保护公文
3保护外交邮袋。得托交船长或商业飞机机长
4保护外交信差。领馆信差不得为接受国国民或非派遣国国民的接受国永久居民
结束
人员的职务终止:离境之时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
该人员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始终有效
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豁免,直至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即居住之处)不得侵犯
2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不得侵犯
3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得侵犯,但财产不属于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情形除外

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绝对豁免)外交代表触犯法律,接受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可以放弃
2民事和行政豁免原则上不可侵犯。特殊情形除外:
接受国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为使馆用途而置办的不动产除外
馆舍,馆长寓邸和执行公务之时所用交通工具
人员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但利用此特权进行犯罪活动的除外
领事官员不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列
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
行动自由
接受国应确保使馆所有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及旅行自由。除非接受国另有规定
规费及手续费免税
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税
使馆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的费用不免税
契约约定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税不免
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税
其他同
使用国旗国徽
使馆及馆长有权在馆舍,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该国的国旗国徽
4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和该国永久居留者,
受雇所得报酬免税
1家属。同一户口之家属的私人用品免税
2领馆雇员。初到任时运入物品免税
3领馆服务人员。服务所得之工资免税
豁免开始
1未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进入接受国前往就任之时
2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之时
1同
2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
内容
使馆制度
领事制度
人员
馆长
是使馆的首长,管理使馆一切事务
在处理外交事务时,代表派遣国
分为三级:1特命全权大使教廷大使。2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3代办
是指被委任此职务承办领事事务的人员
领馆馆长分为四级:1总领事,2领事,3副领事,4领事代理人
职员
1外交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
3事务职员
馆长以外的领事官员
领馆雇员及服务人员
派遣接受是否需要同意
馆长和武官是
其他人员否
馆长是
馆员否
职务
1代表
2保护
3交涉
4调查
5促进
1保护
2促进
3协助
4办理手续
开始
递交国书
或向外交部通知到达+送交国书副本
获得领事证书
暂时承认的馆长除外
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说外交代表职务业已终了
2接受国通知派遣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
3其他情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员的职务已终了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使馆、领馆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吏非经馆长许可不得入内
2接受国有责任保护馆舍免受侵害
3馆舍,其设备,其他财产,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强制执行
1接受国官吏非经馆长或指定人员或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其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1家属。是同一户口的家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外交代表相同。接受国国民除非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非接受国国民和该国永久居留者,与外交代表相同。
但关税特权只适用于最初定居是时所输出的物品。
民事和行政管辖之豁免不适用职务之外的行为
3事务职员。非接受国国民和该国永久居留者,
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受雇所得报酬免税
1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
2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税。但为使馆用途而置办的不动产除外
3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但不得抵触39条第4项
4从接受国内获得的私人所得,和在接受国内对商务事业的投资
5为了供给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6不动产的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

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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