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5 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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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的托收方式,通常都是跟单托收。跟单托收中的单据很重要,是收款的保证,尤其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根据代收行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的不同条件,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
不过比较汇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在交单时以单据为质押或通过出口押汇获得托收行的资金融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出口商的资金负担。比如工行就有出口托收贷款业务,申请办理托收时可以办理全部货款额的贷款。
3.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比较信用证方式,托收与汇付一样,也属于结算手续简单、费用较低的结算方式。
第二节托收的基本流程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根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和单据寄给代理行,指示其收款。
(2)核验单据。
1)确认汇票的开立,签名和背书都是正确的
2)核验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3)提单为空白指示抬头时,要求出口商空白背书
4)使用提单时,要提供全套提单
5)所有单据上的唛头要一致
6)核实单据与发票的价格条件是否一致
8.资金的及时划转。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要安装指示的说明及时支付给托收一方。
付款人的责任与义务:付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如有与合同不符,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四、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银行擅作主张,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不管是否参与了货物保管,任何发生的货物损失,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需要告知托收行他所做的一切。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按照指示用指定的货币付款,代收行才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5.放单。
除非指示有授权,可以对跟单托收中部分付款就可放单。一般是要全额付款才能放单。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负责形式的完整和正确,但不需要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和承兑的权威性负责。
4.托收行缮制托收指示,连同汇票、货运单据等一并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5.代收行通知并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及单据,即作出付款提示。
6.进口上验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7.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8.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或已承兑(之后收款)或办理信托收据(后收款)。
9.托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三)其他形式的跟单托收
(l)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自行填写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代收行,请其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这种做法的费用低、收汇效率较高。业务中委托人般要将托收指示副本送托收行,以示该笔托收为托收行办理。但URC522不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也未将之列入规则中进行规范。
3.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与代收行无关,但在承兑交单中代收行需承担责任。
托收业务当中涉及到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依据托收申请书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依据托收指示建立的委托关系。
五、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第五章托收
第一节托收概述
汇付业务中可能会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无法正常使用,为了避免单纯商业信用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采取托收方式。
简单来说,托收是出口商依据贸易合同,转运发货后制作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单据或金融票据,委托一家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托收的定义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汇票仅随附非货运单据(发票、垫款清单)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仅用于收取出口尾款、佣金等贸易从属费和索赔款。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的托收以及不带有汇票但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其中后一种情况在我国称为“无证托收”,以区别于信用证方式。欧洲大陆国家及有些地区为节省印花税开支,在即期付款的托收中,会用发票或“代理收款书”来代替汇票,这种情况银行也会给予办理。
常见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金融单据:三种票据或类似的票据。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证书、产地证明、检疫证等。
在托收中,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托收汇票)的流向相反,因此属于逆汇。这与汇款业务不同。
1.执行托收指示。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刑事。如果发现托收指示有问题,通知托收行,等待处理,如果托收指示无法执行,在没有事先得到将货物运交给代收行的指示时,可不予处理。
2.单据的处理。
核实托收指示和所附单据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及时通知托收行。
向进口商提示所收到的单据,进口商可在银行核实单据,但没有出口商授权时不允许进口商在目的地验货。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托收中四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委托人)、受托行(托收行)、受托行的代理行(代收行)和债务人(付款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承兑交单(D/A)业务中,已承兑的汇票由代收行托管或退还托收行,主要依赖于出口商的指示。
通常承兑需要代收行作出担保。
3.对货物的保护。
在没有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发到代收行,或做成代收行作为的抬头的记名提单,代收行没有义务提货,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即使有明确指示,代收行也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管理,但代收行要将其态度明确通知托收行。
(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在托收业务中,还有时有时无的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2)凭本票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Promissory Note)。
进口商开立本票代替汇票,承诺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付款,代收行在收到本票后交付单据。
(3)凭付款承诺书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Letters of Undertaking to Pay)。
图1托收业务基本流程
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应具体哪种托收方式)货款。①表示出口商根据合同对进口商发运货物。
2.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声明“付款交单”,开立汇票(即期或远期),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合同及单据无误后,出具回单给出口商,作为接受委托和收到汇票及单据的凭证。
代收行凭进口商的承诺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承诺书交单。
其他还有:凭银行保函交单托收、部分D/P at sight、部分D/A、凭信托收据交单、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等。
六、托收的特点
1.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方式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既没有检查委托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正确与完整或真伪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也不负责卖方如何交货以及付款人拒付后为委托人代管货物。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如果委托人需要代理人,需要在申请书和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职责。
三、基本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第三节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二、托收当事人
托收业务是对一笔债权债务(可能是单纯的借贷,也可能是国际贸易引起的)的结算,因此其中两个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注意托收的含义和本质,是债权人主动要求债务人还款,而且由于双方分隔两国,债权人委托其国内的一家银行代理其向债务人要求付款,受托这家银行通过发送相应的指示给其在债务人当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债务人收款。所以,托收当中涉及到两家受托行,一家是债权人的受托行,另一家是受托行的在债务人当地的受托行。
7)确认托收指示合乎逻辑,凭付款交单跟随一张即期汇票
8)检查银行备忘录,确认进口国对单据的要求
9)有保险单据,保证其已正确背书
10)保证单单一致,避免出现由于单据不一致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过失责任。
托收行要遵守信用谨慎办理业务。如果由于托收行的疏忽导致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如果指示中表明相关的手续费、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而进口商拒付,付款后交单,代收行从托收一方账户或货款中扣除。
以中国银行为例,出口跟单托收的收费标准为“代收金额的1‰,最低200元/笔,最高2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如果指示中明确指出不可以放弃,如果拒付,则拒绝交单,并及时通知托收行。
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但与汇付方式相比较,托收方式的安全性有了提高。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有利于规避款、货两空的风险损失。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出口商在订立托收合同后,需要自垫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托收,等到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可以在付款或承兑的条件下取得单据。因此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
不过比较汇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在交单时以单据为质押或通过出口押汇获得托收行的资金融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出口商的资金负担。比如工行就有出口托收贷款业务,申请办理托收时可以办理全部货款额的贷款。
3.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比较信用证方式,托收与汇付一样,也属于结算手续简单、费用较低的结算方式。
第二节托收的基本流程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根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和单据寄给代理行,指示其收款。
(2)核验单据。
1)确认汇票的开立,签名和背书都是正确的
2)核验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3)提单为空白指示抬头时,要求出口商空白背书
4)使用提单时,要提供全套提单
5)所有单据上的唛头要一致
6)核实单据与发票的价格条件是否一致
8.资金的及时划转。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要安装指示的说明及时支付给托收一方。
付款人的责任与义务:付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如有与合同不符,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四、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银行擅作主张,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不管是否参与了货物保管,任何发生的货物损失,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需要告知托收行他所做的一切。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按照指示用指定的货币付款,代收行才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5.放单。
除非指示有授权,可以对跟单托收中部分付款就可放单。一般是要全额付款才能放单。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负责形式的完整和正确,但不需要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和承兑的权威性负责。
4.托收行缮制托收指示,连同汇票、货运单据等一并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5.代收行通知并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及单据,即作出付款提示。
6.进口上验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7.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8.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或已承兑(之后收款)或办理信托收据(后收款)。
9.托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三)其他形式的跟单托收
(l)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自行填写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代收行,请其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这种做法的费用低、收汇效率较高。业务中委托人般要将托收指示副本送托收行,以示该笔托收为托收行办理。但URC522不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也未将之列入规则中进行规范。
3.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与代收行无关,但在承兑交单中代收行需承担责任。
托收业务当中涉及到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依据托收申请书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依据托收指示建立的委托关系。
五、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第五章托收
第一节托收概述
汇付业务中可能会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无法正常使用,为了避免单纯商业信用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采取托收方式。
简单来说,托收是出口商依据贸易合同,转运发货后制作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单据或金融票据,委托一家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托收的定义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汇票仅随附非货运单据(发票、垫款清单)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仅用于收取出口尾款、佣金等贸易从属费和索赔款。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的托收以及不带有汇票但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其中后一种情况在我国称为“无证托收”,以区别于信用证方式。欧洲大陆国家及有些地区为节省印花税开支,在即期付款的托收中,会用发票或“代理收款书”来代替汇票,这种情况银行也会给予办理。
常见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金融单据:三种票据或类似的票据。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证书、产地证明、检疫证等。
在托收中,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托收汇票)的流向相反,因此属于逆汇。这与汇款业务不同。
1.执行托收指示。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刑事。如果发现托收指示有问题,通知托收行,等待处理,如果托收指示无法执行,在没有事先得到将货物运交给代收行的指示时,可不予处理。
2.单据的处理。
核实托收指示和所附单据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及时通知托收行。
向进口商提示所收到的单据,进口商可在银行核实单据,但没有出口商授权时不允许进口商在目的地验货。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托收中四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委托人)、受托行(托收行)、受托行的代理行(代收行)和债务人(付款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承兑交单(D/A)业务中,已承兑的汇票由代收行托管或退还托收行,主要依赖于出口商的指示。
通常承兑需要代收行作出担保。
3.对货物的保护。
在没有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发到代收行,或做成代收行作为的抬头的记名提单,代收行没有义务提货,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即使有明确指示,代收行也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管理,但代收行要将其态度明确通知托收行。
(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在托收业务中,还有时有时无的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2)凭本票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Promissory Note)。
进口商开立本票代替汇票,承诺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付款,代收行在收到本票后交付单据。
(3)凭付款承诺书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Letters of Undertaking to Pay)。
图1托收业务基本流程
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应具体哪种托收方式)货款。①表示出口商根据合同对进口商发运货物。
2.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声明“付款交单”,开立汇票(即期或远期),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合同及单据无误后,出具回单给出口商,作为接受委托和收到汇票及单据的凭证。
代收行凭进口商的承诺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承诺书交单。
其他还有:凭银行保函交单托收、部分D/P at sight、部分D/A、凭信托收据交单、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等。
六、托收的特点
1.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方式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既没有检查委托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正确与完整或真伪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也不负责卖方如何交货以及付款人拒付后为委托人代管货物。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如果委托人需要代理人,需要在申请书和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职责。
三、基本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第三节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二、托收当事人
托收业务是对一笔债权债务(可能是单纯的借贷,也可能是国际贸易引起的)的结算,因此其中两个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注意托收的含义和本质,是债权人主动要求债务人还款,而且由于双方分隔两国,债权人委托其国内的一家银行代理其向债务人要求付款,受托这家银行通过发送相应的指示给其在债务人当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债务人收款。所以,托收当中涉及到两家受托行,一家是债权人的受托行,另一家是受托行的在债务人当地的受托行。
7)确认托收指示合乎逻辑,凭付款交单跟随一张即期汇票
8)检查银行备忘录,确认进口国对单据的要求
9)有保险单据,保证其已正确背书
10)保证单单一致,避免出现由于单据不一致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过失责任。
托收行要遵守信用谨慎办理业务。如果由于托收行的疏忽导致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如果指示中表明相关的手续费、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而进口商拒付,付款后交单,代收行从托收一方账户或货款中扣除。
以中国银行为例,出口跟单托收的收费标准为“代收金额的1‰,最低200元/笔,最高2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如果指示中明确指出不可以放弃,如果拒付,则拒绝交单,并及时通知托收行。
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但与汇付方式相比较,托收方式的安全性有了提高。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有利于规避款、货两空的风险损失。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出口商在订立托收合同后,需要自垫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托收,等到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可以在付款或承兑的条件下取得单据。因此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