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樊欣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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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樊欣
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0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
【审理法官】尚晓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樊欣蕾
【当事人】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樊欣蕾
【当事人-个人】樊欣蕾
【当事人-公司】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惠所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惠所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玉琦杨健萍惠所亮
【代理律所】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樊欣蕾
【本院观点】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4:02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樊欣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8056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号楼26层2608室。

负责人:殷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欣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所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欣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尚晓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衍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郑海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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