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9卷 第1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19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Feb.,2006
=青少年研究>
1收稿日期22005-11-28
1作者简介2齐岩军(1972)),男,河南濮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
齐岩军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未成年矫正对象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定位、矫正责任、矫正知识、矫正措施等诸多方面均具有相关的应然性特点,如矫正定位应具有更加谦抑的惩罚性征,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强烈的人伦责任,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矫正措施应具有更加亲和的体系安排等。

故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应被赋予其独立的话语权。

关键词: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制度;特点;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6)01-0017-05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性难题。

正是由于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诸多特点,才决定了对这类群体进行矫正、教育、帮助、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措施的特殊性。

因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就拥有了其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特点
(一)心理特征1.个性特征
(1)动机的复杂性
这缘于需要的多样性。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快速发展成熟期,转型期的特点决定了其基本需要也处于一个快速扩张期,而其基本需要若过度膨胀则与其个人能力发展的速率、个人生存条件和生活状态改善的进度极易形成断层,不和谐性或换言之冲突性由此发端。

需要得不到满足与个人控制能力的相对低下所形成的临界状态在一定外在诱因的催化下极易孕育出违法犯罪动机。

如对优越物质生活的渴望与自身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狭小之间的矛盾,加之自控能力的脆弱,在物质诱因的催化下,极易走向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多种财产型违法犯罪或以谋取财产为目的的卖淫犯罪等;而青春的萌动、性欲的勃兴所滋生的性的需要与未成年人满足方式的局限性又极易催发出性罪错的猖獗泛滥。

(2)动机的情景性
较之成年矫正对象,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突出。

个人需要的急剧扩张性与自控能力的极度脆弱性所形成的张力平衡极易为外界诱因所突破,外化为违法犯罪动机较强的偶发性、较少的预谋性、动机形态的简单而模糊性等表征。

一些不寻常的犯罪的始作俑者往往不可思议地仅仅是一句不入耳的话,一件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种极为单纯的基本欲望,令人啼笑皆非。

(3)动机的易变性
笔者观之,这种易变性似可凸显在两个层面:其一,见之于新的违法犯罪动机的滋生;其二,见之于新的违法犯罪对象的转移。

前者如在抢劫过程中因事主的极力挣扎呼喊临时起意而杀之;在盗窃过程中发现事主家中仅有一女孩在家临时起意而奸之,等等。

后者如出于强烈的报复动机潜入仇人家中欲杀之却发现仇人不在,愤而将仇人之父加害,愤而将仇人房屋点燃;出于寻衅滋事维护霸权与另一帮黑恶势力/争码头0,却对围观行人大打出手以逞强示威。

(4)动机的斗争性
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往往有一个由被人视为拥有不良品德、不良行为的/问题少年0逐渐堕落而深陷其中的历程。

身处这一过程的不良少年在走向犯罪道路时,往往要经受复杂的动机斗争,思想在正与邪、善与恶之间游移。

这或者归因于身边家长、老师、亲友、领导的善意训导,或者归因于受害者痛
17
楚唤起了其内心深处尚未泯灭的良知,或者归因于曾经的/阳光少年0的美好往事所保持的惯性促使自己挣扎于沦落的边缘。

值此之际,若能细心察觉之,善意帮助之,耐心开导之,则完全有可能及时地将其挽救,幸免落入罪恶的渊薮。

(5)动机的外罚性
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违法犯罪时往往还存在着这样的心理倾向:他们将自己的罪因或归咎于父母离异给自己造成的心理创伤,或归咎于父母、亲友、老师对自己成长的漠不关心,从而获得某种实施报复的满足感;或归咎于周围事物或受害人等诱因出现的即时性,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自欺欺人式的释然。

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平尾靖在其所著5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心理6一书中对此也持相似观点。

2.认识特征
未成年矫正对象往往呈现出认识水平极低的特点,在道德、法制等层面的认识往往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况,这种认识特征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意志特征乃至行为特征。

究其本原,这种认识形成的背后往往是一个长期得不到良性教育的必然结果。

违法犯罪青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可浓缩为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人生观。

前者即封建主义的江湖义气(可溯源至封建时代所孽生的/游民意识0),所谓/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0的曲解;以及崇尚浮华享乐的拜金主义,所谓/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的误读。

后者即恶性膨胀的个人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和旨趣低下的个人生活观。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认识特征至少应促使我们从以下方面入手防患于未然:其一,针对未然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道德和法制教育应时刻在其教育活动中被赋予应有的合理地位,这在学历教育畸形发展的今天显得弥足珍贵;其二,针对已然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道德和法制教育决不应被视为例行公事的过场,而应善于运用多种手段真正对矫正对象入脑入心、深层次地拔高其道德、法律素质。

3.情感特征
情感明显为认识所左右,进而又影响意志甚而行为,故不健康的情感反应对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具有催化、促发的作用。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情感表现出以下特征:
(1)情感的反常性
基于合理的逻辑分析,可产生对事物的正确的认识结果,演进为正常的、健康的情感体验。

而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情感体验却经历了一个反常的逆向过程:强烈的情感体验干扰了正确的逻辑分析,歪曲了事物的真相,引出扭曲的结论,导致异化的行为。

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特殊人群的基于生理需求的情感较之基于社会需求的情感的配置比例会此消彼涨,呈相应的递减趋势。

明乎此,对这类人群善加引导,逐步教育其培养理智的堤坝,给反常的情感以充分的约束,假以时日,对未成年犯的矫治可望使其情感复位,收到良好的效果。

(2)情感的激惹性
未成年犯的情感的激惹性主要体现在他们面对外界诱因的刺激时所表现出的生理性激情。

迥异于病理性激情,这种激情迸发于行为人意识的清醒状态,有时也不乏一定量的节制,激情平息之后所留下的往往是行为人的深深的懊悔与沮丧。

这类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犯下的往往是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

(3)情感的连动性
连动性体现在良性、恶性两个层面。

良性的连动能起积极的作用,整合行为人的情感组合,创造和谐互动的感情氛围,使行为人群体呈现出昂扬向上、生机勃勃的健康态势。

而恶性的连动则起到的是一种消极的作用,可使一些颓废、糜烂、腐朽的思想情感在行为人中恶性弥漫传播,浸淫侵蚀行为群体中每个成员的情感健康,使行为人群体的消极性力量异化生长,进而危及他人与社会。

许多未成年矫治对象之所以蜕变,往往是深陷于不健康情感的恶性连动的结果。

见之于未然的未成年矫治对象,往往促生犯罪团伙的形成;见之于已然的未成年矫治对象,则常常带来/交叉感染0之恶果,目前社区矫正的积弊之一就是这种不健康情感的恶性连动。

(4)情感的波动性
这种不稳定性固然有其深层次的生理性根源,即未成年人大脑皮质对皮质下中枢的抑制、协调能力的脆弱以及内分泌系统的发达旺盛,但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频率越来越密集的外界刺激也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这可归因于这类人群对感性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能力的薄弱性。

未成年犯的这种情感特征要求矫治人员要客观理智地面对未成年犯矫治效果的反复性,耐心细致地找出原因对症下药,以巩固矫治成果。

4.意志特征
意志,即人们基于某种认识为达到既定的目标而对行为的有意识的、自觉的选择过程,它直接支配人们的行为。

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更突出地表现出了以下意志特征:
(1)意志的两极性
对这类特殊群体的人格特征而言,在正确方向上的自卑性削弱瓦解着他们的意志力,而在错误方向上的自负性却又变态地强化巩固着他们的意志力,旨趣迥异的两极化离散趋势竟兼备于这样的个体之中,这无疑给矫正工作平添了可观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此时,矫正环
18
境的改善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当这类矫正对象被置于同类被矫正人群时,其异化发展的意志力无疑是对矫正工作的顽强抵制,这可从这种自负表现给其带来的满足感、优越感中找到答案。

社区内的个别式的因材施教型的矫正手段是明智的选择,而巩固培育其良性的意志力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2)意志的盲目性
正常的意志过程应具备确定目标、评价意义、分析条件、权衡得失、做出准备、选择方式,进而决定行为的完整系列。

未成年犯则往往对这一系列环节进行了非正常简化,这固然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却不免有盲目莽撞的另一面。

未成年犯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目无原则法度、不计后果得失、轻率胆大妄为的特点往往缘起于此。

因此,加强矫正对象的个人修养,提高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及自控能力,虽然常常需要持久的艰辛,却可起到固本培元之效。

(二)行为特征
在上述一系列心理特征的支配下,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很自然地就呈现出了以下特征:
1.行为的模仿性
未成年人的求知欲相对较强,处于快速摄取知识的年龄区间,对新鲜事物的感知灵敏度也较高,正确加以引导,无疑会成为其资源优势;但若误入歧途,则会贻害自己和他人。

一方面,当暴力、凶杀及黄赌毒等犯罪亚文化侵袭、冲击健康社会时,这类人群辨识能力差、效仿能力强,易于被这种不健康的亚文化所浸淫,模仿这些文化载体中所渲染的违法犯罪行为,走向堕落;另一方面,在违法犯罪团伙中,这类人群极易被教唆,且在同类人群中互感连动、交叉感染,使社会危害呈几何倍数增长。

明乎此,矫正工作者一方面应尽可能地给矫正对象创造健康良好的文化氛围,补给以健康的精神食粮,另一方面则应善于以正面的榜样力量规范其模仿取向。

2.行为的反复性
未成年人在由不良少年、问题少年向犯罪少年蜕变转化历程中,其行为的这一特征凸显得十分鲜明。

初试得手给自己带来的物质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心理上的快感与满足感强化着其进一步尝试、历练的信念与意志,这种周而复始的故伎重演使一些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瘾癖,终至欲罢而不能,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愈陷愈深;而这种反复性又在很大程度上使不良少年、犯罪少年的犯罪技能日益纯熟而老练,进一步对其犯罪动机、犯罪认识、犯罪意志形成了互动,促使其胆量扩张,危害升级,集合犯、连续犯、惯犯等犯罪类型猖獗蔓延。

这种特征警示矫正工作者在察觉不良少年的犯罪倾向之初就应及早引起重视,视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加以遏止和矫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行为的纠合性
在以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等亚文化为内核的不良意识支配下,不良少年、犯罪少年之间很容易产生趋同性,纠合成一定的群体,并在其成员间巩固、强化着这种文化气息,而每位成员从中也获得了精神上的寄托和安全感,偶有恶行的忐忑和羞耻在这种氛围中令人遗憾地归于泯灭,留下的只是相互助长的坦然和荣耀。

未成年人犯罪中多为团伙犯罪,行为的纠合性特征异常显著,若不及时地加以规制疏散,极易恶性发展为各种犯罪集团,成为社会毒瘤和痼疾。

在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矫治过程中,工作者不仅要关注、清理矫治对象的交往圈,从而使其规避、远离恶性传染源,更重要的是要在其内心深处营建健康、积极的文化积淀层,唤醒主体意识中的阳光的一面,才能逐渐化被动为主动。

4.行为的盲动性
体现在未成年犯违法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两个层面。

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出于恶作剧型的单纯式动机,把自己的一时之快奠基于他人的痛苦和难堪之上,从中体会到畅快和乐趣,有时并非是以触犯法网为代价而获得某种具体的、丰厚的物质回报,常常具有违背常理的盲目性特点。

其二,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又具有强烈的偶发性、快速性表征,易受外界诱因所驱使,冲破脆弱的理智防范体系而爆发激情。

这缘起于这类人群动机的情景性和情感的波动性等心理特征的外化。

因此,矫正人员一方面要善加开导,帮助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于社会、于自身的严重危害性,提升其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则应着力培育其自控体系,修其身心,养其性情,做到自控主导与他控配合的有机统一,防范其行为的失范和失衡。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
(一)矫正定位应具有更谦抑的惩罚性征
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争议颇多。

随着现代刑罚矫正理论特别是康复社会理论的演进,各国社区矫正的目标定位和制度设计、适用范围也呈现出了诸多不同,有的将其定位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有的进而将其定位为一种保安处分,更有将其时空维度前后拓展,涵盖到整个刑事诉讼链条的逐个环节,直至刑满释放后对罪犯的跟踪考察和服务。

这种定位的差别,无疑从深层次上折射出各国对社区矫正在刑罚哲理依据上的异趣。

着眼于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理念的国家在设置其社区矫正制度时,必然在方方面面难以掩饰地体现出对已然之罪及已然之罪犯的惩罚性征,更侧重于使犯罪人遭受应有的痛苦,以与其所犯之罪、所做之恶相匹配,使其慑于即使在社区参加矫正仍难以规避切肤之痛而对
19
自己的不可饶恕的罪错深深忏悔,在心灵的空间烙下深深的印痕,以达到特殊预防之效;而外界社区人等也由目睹耳闻矫正对象之厄运而引以为鉴,不以即使偶有失足无非回到社区矫正而已万事大吉,社区矫正又起到了闻者足戒的一般预防效果。

显然,在这些国家里的社区矫正理念中,惩罚性是预防性的根基所在,由惩罚性可推导出预防性,预防性是惩罚性的派生物,是惩罚性在社会效益上的自然延展。

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创之初的美国、英国等国家,由于社区矫正尚未走出监禁矫正的阴影,刑罚报应主义仍在社区矫正中领诸理念之先处于主导地位,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无二致。

随着刑罚目的理论的递演,刑罚功利主义理念终于在社区矫正领域破茧而出逐渐走强。

当然,这一形而上的刑罚意识的无声切换离不开它的形而下的现实根基,那就是刑罚报应主义理念在其主导国家的失利,外化为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和少年犯罪率的疾增猛长。

立足于功利主义的刑罚目的理念的国家在安排其社区矫正制度时,更多地对刑罚的社会效果和对犯罪的社会控制有所体认,甚而漠视刑罚发轫之初的基础价值)))公正,主张只要是有利于预防未然之罪,杜绝未然之罪的产生,一切必要之措施均可采取,包括对已然之罪及已然之罪犯的处罚的对等性加以让渡。

如此,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大打折扣而预防性则君临天下,社区矫正更多地体现为对矫正对象的诊断治疗和目的性矫正,帮助、救济和服务工作占据了社区矫正任务的大部分份额,具体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领域更甚。

这种刑罚措施的强烈的谦抑性终于招致了社区居民的强烈不满,因为它严重地背离了居民内心深处长期积淀的罪有应得的百姓情结,由至左走向至右的社区矫正方案必然会湮没于民愤之中而实施乏术。

终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二元对垒、此消彼长的结局是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合流,刑罚目的一体论应运而生。

但这种一体论却不是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的简单搭配和对等分工,预防性作为刑罚的终极目的在位阶上始终高于惩罚性,惩罚是为了预防,预防需要惩罚,惩罚是为了预防而惩罚,而绝非以其本身为依归。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新归位于刑罚制度的坚强基石。

植根于此的未成年人矫正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鉴于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性征,国家、社会、社区自应更多地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向,预防性更高于惩罚性,惩罚性的位阶座次更加谦抑。

(二)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强烈的人伦责任
矫正人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它的含义是指矫正官员,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其次,它又可指社会志愿者,即社区矫正的辅助人员。

无论从何种层面来看,强烈的人伦责任都是不可或缺的。

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0[1]人性,就内涵而言,即先天赋予、与生俱来的人的本质属性,载之于5中庸6的/生命之谓性0,载之于5荀子#性恶篇6的/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0,即谓此义。

就外延而言,则古今中外,见仁见智。

一般而言,中土学者更侧重于善恶之分,西方学人更惯于做理性和经验之别。

我们这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析是以善恶为进路的。

人的自然属性自无善恶之分,而人的社会属性却有善恶之别,/凡谋求、促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即为善,而损害、妨碍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即为恶。

0[2]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犯罪是一种恶,而矫正即是一种善,我们把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加以矫正,即是要依靠矫正官员、社会志愿者等矫正人员,以强烈的善的胸怀、善的言行、善的措施加之于、感召于、浸淫于未成年人矫正对象人性深处的那种积淀未深的恶之块垒,使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在强烈的善的生态环境下自觉、自愿地或无形、无意识地被感动或同化,由消极走向积极,由被动转而主动,浪子回头,一心向善。

因此,对矫正人员的遴选和教化均不应忽略以人道主义为本位的人伦责任尺度,因为这实在是营建善的生态环境的先决性的主体条件,关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得失成败。

(三)矫正人员应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
据调查显示,13岁~14岁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高发期,而15岁~16岁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期。

未成年人一直被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恶习不深、易于矫正、可塑性强,然而事实上,我们所看到的却是未成年犯重犯率远较成年犯为高。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姑且莫论自然的原因、社会的症结等深层次的成因,仅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而论,就是极其直接的重要因素。

美英等许多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拔是十分苛刻的,要求工作者须具有社会学、心理学、青年学、教育学、法学等十分细化的专业知识;须定期、不定期地参加有关的专业培训,以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知识的替代更新;须注重工作者队伍的具备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配置的科学化、合理化,且这种配比处于不断流动的动态平衡之中,以防止人才结构的僵化滞后。

这一切很大程度上已被融入法律的框架,细化为法律的条文,从而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成效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证。

相比之下,在我国的京、沪、苏、浙等社区矫正试点的未成年人矫正实践中,虽然说在实践中对于应该对未
20
成年犯配备有专业的矫正人员了无认识有些言辞过激,但实际上在这一领域的做法却不能不令人失望。

据笔者调查,如在上海参加社区矫正的一未成年犯徐某,虽然从负责对其矫正的人员结构上分析不乏多样性,如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还建立了三级管理工作网络,矫正人员既有司法所的专职矫正工作者,还有由监狱调配的老干警,以及由社会招聘的社工及街道治保人员等,偶尔区青保办、区检察院未检科及公安派出所也会顾及一下对徐某的管理,这些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却缺乏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对象进行矫正、进行社区矫正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人员庞杂而不专一,实际上徐某所需要的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矫正环境却令人遗憾地被发现是一个真空状态。

5个月后徐某重新犯罪,锒铛入狱。

一定意义上而言,他何尝不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疏漏的一个牺牲品。

(四)矫正措施应具有更亲和的体系安排
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正式通过并经第40届联大核准的5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6第18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

有些可以结合起来使用的这类措施,包括:(1)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2)缓刑;(3)社区服务的裁决;(4)罚款、补偿和赔偿;(5)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6)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7)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
(8)其他有关裁决。

0第28条规定:/有关当局应尽可能采用并尽早许可从监禁机关假释。

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的支持。

0这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根据由上述规则和5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6 (/利雅得准则0),以及联合国的其他一些国际性文书如5世界人权宣言6、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6、5儿童权利公约6及5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6等一起组成的少年司法领域的联合国准则体系,各国在本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所规定的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设计都程度不同地渗透进、折射出了可贵的人道主义的光辉,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各国发展过程中的配置性问题来看待,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同时在保护少年利益与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做出权衡,对少年矫正对象的处分经常注意到保持少年行为与处分的均衡性,体现出了国家、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宽容和大度、体恤与关怀。

然而事实上,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演进,各国既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性体系安排总会出现滞后而不合时宜的现象,从而在矫正未成年对象时应对乏力,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地摸索、设想、完善和检验。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
[2]何珊君.罪犯的本性、犯罪潜质及其社区矫正[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Juvenile Delinquents.Features and the Necessities
of the C ommunity-correction System
QI Yan-jun
(School o f Laws,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201701,China)
Abstract:Juvenile delinquents are different from adult criminals on the traits of behaviors and psychology,such as individual-i ty,cognition,emotion and will,etc.Therefore the community-correction system,which is carried out aiming at the juvenile delinquents,accordingly is of characteristics in the aspects of location,responsibility,kno wledge and measures.That is,the punishment trait of correctional location should be milder;the c orrectional personnel.s humanity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stronger;the correc tional personnel should acquire more professional kno wledge;the correctional measures should include more intimate systematic arrangement;and so on.Therefore,juvenile-community-correc tion should be independent as a system. Key words:juvenile;delinquent;community-correc tion system;traits;necessity
(责任编辑:孟建伟)
2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