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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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负责贫困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贫困学生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申请贫困学生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资助类型和标准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几种贫困学生资助类型:
(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三)学费减免: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四)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兼职工作,帮助学生自力更生;
(五)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学生申请贫困学生资助,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报资助办审核。

第十一条资助办对学院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办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资助监督小组,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资助办应定期对贫困学生资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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