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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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指定本辖区以外
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既要遵循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又要考虑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第2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1.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1. 施工行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首先应确定施工行为地。
施工行为地是指施工活动实际进行的地点。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施工行为地,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未约定,则以实际施工地点为准。
2. 被告住所地:当施工行为地无法确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 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变更
1.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3.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则。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第3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类型
1. 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此适用地域管辖。
2. 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3. 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1. 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施工行为地即为工程所在地,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2. 被告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 不动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争议解决
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就管辖权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某一人民法
院管辖。
2.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权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