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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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
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
2008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扎实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试点过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履责越位与缺位并存、承保理赔手续不够细致规范、资金运作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服务质量,阻碍了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握原则要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

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
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基层政府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

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3.加强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

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0〕3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

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站(点)设置,加强软硬件建设,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与乡村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

乡村协保员在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农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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