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电子商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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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七原则,新的税收体系应是
公平的. 对于进行类似交易的纳税人, 其税赋应 一样. 简化的. 降低税收部门的管理费. 确定性. 纳税人可预先确定一项交易的税收后果. 高效性. 制止逃漏税. 避免产生经济扭曲. 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主要是 商业因素而非税收考虑. 适应性. 跟上技术与商业的发展. 网上交易税收在国际之间的公平分配. 特别是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公平分配.
官方减少限制, 资助基础设施, 促进因特网商 务竞争, 扩大因特网商业应用, 不再增收额外 税收.
1998,欧盟委员会建议,
向在因特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 费者征收增值税, 不准备增加新的税种, 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 免除现有的税赋.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第一个对电子商务税收积极反应. 1996, 美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 性的税收政策”,
1997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8.5日内 瓦WTO的Internet商务会议
1999年一年. 通过网站订购, 但还采用传统方式通关的货物不包括在 内. 问题:电子机票免关税, 而印刷机票不享受免税待遇? 邮寄CD和直接下载音乐方式待遇不同?
3. 几种征税方案
比特税
起因和定义
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Lue Soete教授提出完善. 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 单位征税, 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 如数据搜 集/通话/图象和声音传输等的征税. 理由: Internet威胁现有税基, 新手段以防流失.
税收中性, 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发生扭 曲; 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原则上达成一致; 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7.7.1, 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 要”,号召各国政府鼓励和帮助发展因特 网商业应用, 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 三项原则:
第34条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 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上述政策有助于电子商务税收关于属地的条 件.
3. 几种征税方案
零关税
理由
对于跨国界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计算机数据连接 是不收关税的; 在基本上消除了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的今天, 对电子商 务更不应设置壁垒.
1. 概述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WTO通过电子商务减免关税1年的方案
1997.7.1, 美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
号召各国政府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 无形商品一律免 税; 有形商品按现行规定; 主张民间主导发展的原则, 政府少干预/限制.
1998.2.19, 日内瓦WTO因特网商务会议,
1. 概述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美国财政部1996.11“全球电子商务选择 性的税收政策”, 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 源地税收管辖权可能会削弱. 服务发生地通常根据始发地办法/服务执 行地办法等确定, 主要针对培训/教育/文化 /娱乐/体育等, 通过因特网的专项服务, 其 税收管辖地如何认定?
1. 概述
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
电子商务两大类
有形交易, 无形交易.
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交易的税务处理
现行政策: 销售方要就其来源来购买方所在国 的所得缴纳预提税. A国软件公司通过因特网直接下载B国软件公 司的软件程序. 中介弱化, 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弱化. 无纸交易, 无书面凭证, 印花税征收失去依据.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用电子商务形式签定的国际贸易合同在形式 要件上无法律依据, 属无效合同. 不符合我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1999.10.1, “合同法”. 第10条“当事人订立 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 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商务合同取得合法地位.
即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避免对商 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 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 与现行税收制度协调, 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 致.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8.2.26, 克林顿发表著名的“网络新政” 演讲, 宣布了三项因特网贸易免税政策草 案, 呼吁国会通过网络贸易免税议案, 建立 区分传统商业行为的新税制.
批评
对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无法区分征税, 打击通 信. 受到企业界和欧美的反对, 提议搁浅.
1. 概述
交易信息和证明文件难以获知
税收工作依赖的书面文件在电子商务中销 声匿迹, 审计方法不能适用. 即使能获知, 也无法达到法庭规定的文件 和证据的标准. 电子实体与相对应的物体之间缺乏联系, 难以追踪, 尤其是
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进行管理, 确定交易的性质和内容.
1. 概述
征税标准
商品跨国流动, 对贸易公司征进口环节流 转税/所得税. 因特网使用者对所在国内的ISP征税. “虚 拟商店”, 按交易额大小征税不现实: 交易 额难以统计.
1. 概述
跨国公司的征税问题
Internet在跨国公司的征税问题上带来如 下困难:
使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管, 控制更困难. 增强了跨国公司组织机构与服务提供的一体 化, 以及经营活动的统一. 跨国公司的Intranet: 确定公司内部交易的情 况益发困难.
跨国公司可能行为
操纵价格, 转移利润, 从事国际税收筹划, 偷税
1. 概述
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网站不可追踪,交易难以追踪
因特网址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 位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知道谁在维护某一网址, 但与网址相关的计算 机的位置无法确定. 税务机构难以追踪交易, 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 地和交易发生地. 供应地原则, 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地 理界限的基础上的.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对合同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 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132个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在1年内对通过 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 即“零”关税协议. 有利发展中国家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有利美国.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7.4, 欧洲贸易委员会“欧洲电子商务 动议”; 1997.7.8, 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 “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区分
是有形交易还是无形交易?
书或杂志的电子版本的交易, 软件交易; 难以确定征税地, 及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缴纳; 销售书籍容易征收, 光盘或因特网下载征收困 难.
收益是销售所得, 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 费?
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百科全书以书籍产品销售和征税; 网上直接下载是商品销售, 还是提供服务?
1. 概述
“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
概念
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 业场所, 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作业场所等. 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从事经 营活动视作常设机构.
纳税主体的定位难以确定
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 管理中心所在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模糊不清, 失去意义. 销售国对销售商销往国外的商品或服务征税, 销售商如何享受出口税收优惠? 如退税.
1998.5.14, 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因特网 免税法案; 同年, 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 3 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因特网访问征收 新税, 比特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或 附加税.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8.5, 克林顿亲临经贸组织部长级会议, 督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 免税的建议. 欧盟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 指导原则达成协议, 承诺建立“无关税电 子空间” (duty-free cyberspace).
案例3:电子商务税收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1. 概述
电子商务税收的困难
电子商务的开展, 对现有税收理论, 税收原 则, 政策/措施, 管理方式带来了新问题和 新挑战, 如
交易地点的确定, “常用机构”的定位, 跨国交易征税的标准, 交易信息的确认和追踪,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等等.
1. 概述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传统商业形式刚刚适应其生产力发展, 向 富国开放无法保障其弱小的国有经济. 政 府有失去国内经济控制权给富国财团的危 险. 赞同发达国家的态度, 本国经济利益将 受到严重损失. 两难: 维护本国财政利益, 扩大因特网商务. 防止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弱化. “另关税”对多数发展中国家也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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