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退休政策
(五)可纳入退休费计发的津贴补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按退休费比例计发。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退休后全额发给。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薪级工资
(1)薪级工资的确定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2)高定薪级 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在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工作的,高定2级。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3、基本工资调整办法
1、岗位工资
(1)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四)二00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1、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2、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3、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4 、完善地区津贴制度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一)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一)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1、实行货币工资制度 2、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3、划分十一个地区类别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
1、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 2、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 资制。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不同的工资制度 2、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3、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4、改革奖金制度
内容
一、工资概述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沿革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 四、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五、相关福利制度 六、工龄认定有关政策
一、工资概述
(一)保障作用 (二)激励作用 (三)调节作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沿革
(一)、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 (四)、二 0 0 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四、退休政策
(三)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退职人员不满10年50%,满10年不满20年的60%,20年以上的70%。
四、退休政策
(四)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 1、获教龄逾二十五年、三十年荣誉证书人员,退休费比例直接提高到100%;外省知识分子提高10%;独生子女提高5%,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提高5%(要是综合类的表彰)。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能超过100%。 2、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退休费比例可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比例不低于80%。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1、绩效工资 (1)概念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2)实施步骤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从2010年1月1日起。
3、基本工资调整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社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退休政策
(二)提前退休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经鉴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2、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对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补偿和支持倾斜。 现行特殊岗位津贴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工作条件艰苦和工作环境恶劣,主要是艰苦台站津贴、野外作业津贴等;二是岗位对身体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主要是卫生津贴、高空作业津贴等;三是岗位职责特殊,主要是教护龄津贴等;四是岗位要求特殊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主要是人才津贴。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1、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从2001年开始实施。2006年7月,适当扩大了实施范围,增设了津贴类别,提高了津贴标准。2010年、2011年、2012年又分别提高了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2、新聘用到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和二、三类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半年,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高定2级;聘用到一类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及县直部门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要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高定1级。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四)病假制度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一)正常退休 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正常退休由主管部门审批,无需本人申请,从到龄的次月起执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部门批准退休。如有特殊原因,经组织部门批准,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二)婚丧假制度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4、男二十六周岁,女二十四周岁才结婚的延长双方婚假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专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2)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4、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大约占绩校工资总量的70%左右,并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分别确定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大约占绩校工资总量的30%左右,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校工资分两个步骤进行分配。第一步,按考核结果兑现。同时,要先从奖励性绩校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两个项目;第二步,由单位根据绩校考核结果,在核定的额度内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
(四)正常晋升Βιβλιοθήκη 资事业单位从2006年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1月1日起执行。这里特别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学历变动增加的薪级达到和超过两个薪级,或岗位变动由原薪级工资拉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第二年均不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退休政策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三)探亲假制度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五)可纳入退休费计发的津贴补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按退休费比例计发。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退休后全额发给。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薪级工资
(1)薪级工资的确定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2)高定薪级 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在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工作的,高定2级。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3、基本工资调整办法
1、岗位工资
(1)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四)二00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1、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2、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3、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4 、完善地区津贴制度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一)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一)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1、实行货币工资制度 2、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3、划分十一个地区类别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
1、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 2、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 资制。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不同的工资制度 2、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3、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4、改革奖金制度
内容
一、工资概述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沿革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 四、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五、相关福利制度 六、工龄认定有关政策
一、工资概述
(一)保障作用 (二)激励作用 (三)调节作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沿革
(一)、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 (四)、二 0 0 六年工资制度改革
四、退休政策
(三)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退职人员不满10年50%,满10年不满20年的60%,20年以上的70%。
四、退休政策
(四)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 1、获教龄逾二十五年、三十年荣誉证书人员,退休费比例直接提高到100%;外省知识分子提高10%;独生子女提高5%,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提高5%(要是综合类的表彰)。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能超过100%。 2、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退休费比例可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比例不低于80%。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1、绩效工资 (1)概念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2)实施步骤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从2010年1月1日起。
3、基本工资调整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等级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社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退休政策
(二)提前退休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经鉴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2、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对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补偿和支持倾斜。 现行特殊岗位津贴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工作条件艰苦和工作环境恶劣,主要是艰苦台站津贴、野外作业津贴等;二是岗位对身体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主要是卫生津贴、高空作业津贴等;三是岗位职责特殊,主要是教护龄津贴等;四是岗位要求特殊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主要是人才津贴。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1、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从2001年开始实施。2006年7月,适当扩大了实施范围,增设了津贴类别,提高了津贴标准。2010年、2011年、2012年又分别提高了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2、新聘用到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和二、三类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半年,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高定2级;聘用到一类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及县直部门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要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高定1级。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四)病假制度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一)正常退休 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正常退休由主管部门审批,无需本人申请,从到龄的次月起执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部门批准退休。如有特殊原因,经组织部门批准,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二)婚丧假制度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4、男二十六周岁,女二十四周岁才结婚的延长双方婚假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专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2)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二)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4、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大约占绩校工资总量的70%左右,并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分别确定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大约占绩校工资总量的30%左右,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校工资分两个步骤进行分配。第一步,按考核结果兑现。同时,要先从奖励性绩校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两个项目;第二步,由单位根据绩校考核结果,在核定的额度内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
(四)正常晋升Βιβλιοθήκη 资事业单位从2006年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1月1日起执行。这里特别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学历变动增加的薪级达到和超过两个薪级,或岗位变动由原薪级工资拉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第二年均不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退休政策
五、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三)探亲假制度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