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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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邢台市政府令[2010]第11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邢台市政府令
(〔2010〕第1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9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87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187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
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9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2.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8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4.邢台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1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