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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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
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
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
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贷款申请:
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
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贷款发放:
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
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
第十条贷款回收:
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
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
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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