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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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学校及其所属分校的财务活动和财产管理。

第三条中心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勤俭节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公开: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严谨规范:财务手续严谨规范,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中心学校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心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工作,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中心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完整、准确。

第七条中心学校财务收入管理:
1. 收入来源: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2. 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3. 收入核算:各项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中心学校财务支出管理:
1. 支出范围:教学业务、后勤服务、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

2.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核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 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三章财产管理
第九条中心学校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责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中心学校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界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质。

2. 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后,及时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和使用情况。

3. 固定资产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4. 固定资产维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管理:
1. 流动资产界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物质。

2. 流动资产登记:流动资产购置后,及时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和使用情况。

3. 流动资产使用:合理使用流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4. 流动资产盘点:定期对流动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中心学校财务财产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中心学校对财务财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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