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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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原则
(一)项目单位应当遵循节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评估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
(一)节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能源消耗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措施和技术方案、节能效果等。

(二)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节能措施和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有效、节能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五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修改完善。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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