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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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
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
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专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即针对公务员平时工作而进行的日常考察,主要是记录平时的工作表现,为定期考核积累资料,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
定期考核,指有计划地每隔一段时间对公务员进行的比较全面的考察,是一种定期的工作总评,评审结果将会导致奖惩或调动等人事管理活动的进行。
专门考核,即针对某些特定事件或能力的考察和评价。
第六条公务员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总结自己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三)考核材料提交同级领导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被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载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七条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使用、晋升依据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务员,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务员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务员考
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公务员考核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
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部门。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手段,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内容。
本范本旨在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公务员考核的参考依据,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公务员考核制度,为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