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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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益政办发[2010]40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益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成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市及跨区县(市)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老区办)。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后勤、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承担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老区经济开发工作及项目的论证、呈报;初审、管理并监督使用老区开发资金。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及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科。
组织实施优抚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初审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双拥办。
组织实施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指导军民共建活动,协调军地关系;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救灾救济科。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开展市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认证审批并管理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办理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
(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开展老龄宣传表彰工作;表彰、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市)老龄工作。
(十一)人事科(社会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高配副处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益阳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