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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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指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三、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式告知)。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
方案做出决定。
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六、高风险科室应在入院宣教时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紧急请示报告医务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三线值班),经医务部主任或三线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七、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八、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九、开展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以人体为对象的
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应有详尽的研究方案,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并充分告知患者,由患者及家属签署同意临床试验的意见。
十、进行知情告知时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十一、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患者知情同意相关能力和技巧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和知情告知的能力。
十二、医院将知情同意制度作为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知情同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接受患者监督。
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