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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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大力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切实做好本溪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市级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优秀专家是依据本办法选拔并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我市各领域、各行业的优秀人才,是我市高层次人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是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本溪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优秀专家选拔对象为本溪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科研、工农业生产、经营、教育、文学、艺术、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公务员除外)。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业绩优异、贡献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推荐申报人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奖项以及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专业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学术造诣较深,是我市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出版或发表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著作、论文,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所采用,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技术开发、引进、推广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和新工艺,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或理论问题,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科学决策、创新管理,企业综合效益连续多年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稳步提高,在省、市同行业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
(六) 在农业生产领域中,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实用技术推广,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人员。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上述同一项目或集体项目获奖,只评选项目的实际主要完成者一人,重复申报并获奖的成果,以最高级别、最高奖项计算一次。
参评人员的业绩和成果以近年来的为主,综合考虑历史贡献。
已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辽宁省优秀专家的不再参加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可直接纳入市级优秀专家管理范围并享受市级优秀专家津贴以外的其他待遇。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六条市级优秀专家一般由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所在县区或市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要求将推荐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委组织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关系,由所在县区委推荐申报。
中省直驻溪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推荐申报。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对符合选拔资格条件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参评人选、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选拔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初评人选名单。
第八条成立市级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优秀专家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专业评审组汇报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对初评人选进行投票差额评选,按得票多少等额提出市级优秀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建议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公示期满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颁发《本溪市优秀专家》证书。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办法
第十条市委组织部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市级优秀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优秀专家管理坚持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充分发挥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50人。
(一)建立市级优秀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
定期举办市级优秀专家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掌握最新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 建立领导干部与市级优秀专家联系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领导干部与市级优秀专家的沟通联系,经常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专家的建议和要求,在专家与市委、市政府间建立联系“直通车”,拓宽专家参政议政渠道,发挥专家在党和政府联系人才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建立市级优秀专家咨询服务制度。
市级优秀专家全部纳入本溪市专家服务团,充分利用他们的智力和
技术优势,聘请专家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咨询论证,开展专家智力支持行活动,发挥专家在参政议政、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辐射作用。
(四)建立市级优秀专家目标考核制度。
围绕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市级优秀专家岗位实际和专业特长,制定目标计划,定期组织考核,鼓励和引导他们承担重点科研课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他们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市级优秀专家师带徒制度。
组织市级优秀专家开展“师带徒”活动,发挥他们在人才培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
(六)建立市级优秀专家相关情况报告制度。
市级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市级优秀专家发生工作调动、晋升、奖惩、任免以及退休时,事先要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七) 鼓励市级优秀专家领办、创办企业,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或技术、项目和科技成果已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到企业任科技副职以及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的,也可给予股权、期权奖励。
(八)各级党委、政府及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市级优秀专家的精神风貌和突出业绩,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第十二条市级优秀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本溪市优秀专家”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市级优秀专家应享受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阅读上级有关文件;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评选为各级劳模、优秀党员和省级以上专家;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符合条件而且综合素质好,领导管理能力较强的可破格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二)工作待遇
1、定期参加省、市委党校政治理论培训,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2、鼓励并支持专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3、在申报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方面,同等条件下市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三)生活待遇
1、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500元专家津贴,费用从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列支,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同期被评选为省级以上专家的,享受津贴或奖励的标准均取上限,不兼得。
2、享受优诊待遇,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溪市优秀专家医疗证》,并到定点医院享受优诊待遇。
3、定期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健康疗养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被评定为本溪市科学技术拔尖人才的,可列入市级优秀专家范围管理,并按本办法享受市级优秀专家津贴以外的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科学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本委发[199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