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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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2.12
【实施日期】1999.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18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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