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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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一、引言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成果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和人民的生活。


测绘计量管理则是确保测绘成果质量的关键环节,它对于规范测绘计
量行为,保障测绘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测绘计量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测绘计量活动包括测绘计量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

三、管理职责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
绘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测绘计量器具的目录管理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测绘计量
器具目录。

2、列入目录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五、测绘计量器具的研制和生产
1、研制测绘计量器具,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

2、生产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当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六、测绘计量器具的销售
1、销售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销售的测绘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不得销售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

七、测绘计量器具的使用
1、使用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在测绘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的,所测成果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
1、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
定规程进行。

2、测绘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校准规范进行。

3、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和检
定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4、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校准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和校
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其校准能力。

九、测绘计量器具的维修
1、测绘计量器具的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单位或者个
人进行。

2、维修后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监督检查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绘计量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
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情况。

十一、法律责任
1、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生产测绘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销售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测
绘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在测绘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十二、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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