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11.02
•【字号】武劳社[2001]120号
•【施行日期】200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武劳社[2001]120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81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

第三条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应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配制的正式批文;
(二)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正式批文;
(三)制剂成分、剂型、规格、价格、临床适用范围等资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遴选工作,并制定《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分“一类制剂”和“二类制剂”进行管理。

“一类制剂”是指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价格低的制剂;“二类制剂”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制剂中比“一类制剂”价格略高的制剂。

第六条使用“一类制剂”的费用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二类制剂”的费用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七条下列医院制剂不得纳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
(一)无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配制的正式批文的;
(二)无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正式批文的;
(三)非治疗性或疗效不确定的;
(四)采用国家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中删除:
(一)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
(二)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

第九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确定和管理,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制剂目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涝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