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设计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利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实现住宅的能源节约和环保效果。
推行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难点和 挑战
• 法律意识和执行力度的提升 • 建筑行业各方合作的协调和配合 • 规范标准的更新和优化
总结和建议
总结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住宅质量和 环境的重要依据,对于设计师、施工方和居 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
建筑结构
规定住宅的结构设计要满足 承载力、抗震性、防火等要 求。
消防安全
要求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 自动报警系统等,确保住宅 的消防安全。
卫生设施
包括厨卫设备、给排水系统 等,保障住宅的卫生环境。
对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深入学习
理解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的含义和要求,掌握其中的核 心要点。
加强对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宣 传,促进其有效执行,提升住宅建设质量。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专项学习
通过深入了解和学习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我们可以提高设计的质量和 适应性,确保建造出高品质、安全可靠的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1 法律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文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 性法规和标准,用于指 导住宅建筑的设计和施 工。
2 内容范围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文包括建筑结构、消防 安全、卫生设施、能源 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落地实施
在实际住宅设计过程中,严格 按照条文的规定进行设计、施 工和验收。
监督检查
对住宅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 查,确保规范条文的有效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案例分析
1
案例一
通过合理布局和结构设计,实现了住宅空间的最大化利用。
2
案例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期:1987年7⽉1⽇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1987年7⽉1⽇起实⾏。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22⽇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安全、卫⽣、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层⾄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六层;三、中⾼层住宅为七层⾄九层;四、⾼层住宅为⼗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国家的⽅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环境保护、节约⽤地、节约能源、节约⽤材、节约⽤⽔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便、舒适、优美的⽣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近期使⽤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为核⼼,除满⾜⼀般居住使⽤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年⼈、残疾⼈的特殊使⽤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规范(最新)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docx以下是该文档的文本预览效果,预览是为了您快捷查看,但可能丢失了某些格式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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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造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 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造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子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套内空间; 4. 共用部份; 5.室内环境; 6.建造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造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造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造设计研究院北京建造工程学院北京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造设计院抚顺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造科学研究院重庆建造大学建造城规学院哈尔滨建造大学上海市建造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 年 7 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任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任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15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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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4.14.1住宅建筑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库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2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6.1.3住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 套使用空间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住宅设计规)(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10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