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编制内容、程序和专家论证要求,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2.2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 管理职责3.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监督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3.2 公司工程管理部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组织并参加3.4 各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初审合格后报公司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3.5 项目部负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实施和控制。
4 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程序4.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a76c54af45b307e9719741.png)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从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实施、监督及验收全过程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主要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建二通[2014]452号);5)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定义1.3.1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1.3.2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3.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管理职责2.1科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2.1.1局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办法。
对局属各公司上报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附件4)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8)进行收集统计、建立管理台账,对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各阶段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科技部对局属各公司项目审批论证完成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归类整理,建立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资源库。
2.1.2局属各公司科技部门根据局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台账,并每月分发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生产资源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等环节进行管理。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必要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和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3、专项施工方案力求细致、全面、具体。
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说明其来源和依据。
所选用的力学模型,必须与实际构造或实际情况相符合。
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
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齐全。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04aadb0c22590102029d19.png)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审查工作程序,确保其有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其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主席令13号)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4.管理职责4.1公司安全质量部是本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
4.2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编制和项目本级审核,以及按规定逐级报审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审核、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严格执行经审定后的专项方案。
4.3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项目的专项方案进行公司级会审,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书面会审意见。
4.4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安全领导和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设备运输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专项方案的公司级会审,并应对所审核的内容及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公司总工程师应负总责。
5.管理内容和要求5.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与分类5.1.1凡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所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所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5.1.2工程项目上场后,项目部总工程师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人员识别本项目具有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同时策划专项方案的编制工作,建立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专项方案编制计划表》,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有关单位备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措施,用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定的严格执行可以为施工工地提供有效的安全措施,降低工作风险,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实施规定。
一、编制规定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由项目的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工程所涉及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
3.安全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体系、安全措施与人员配备、应急预案等内容。
4.编制完毕后应进行内部审查和评审,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二、审批规定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2.审批人员对安全方案的技术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争议,应及时与编制人员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4.审批完成后,审批部门应出具审批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2.施工中必须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施、使用和管理,包括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和使用。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违章必究制度,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以上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定将成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要指南,可确保施工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写、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必要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和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3、专项施工方案力求细致、全面、具体。
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说明其来源和依据。
所选用的力学模型,必须与实际构造或实际情况相符合。
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
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齐全。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顺利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部(指挥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第四条专项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工程部为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专项方案的审核应根据工程危险性大小实行分级审查,并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一般项目和规模较大项目两类,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一、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第一条根据行业及地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或细则,以及集团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未经审核或专家论证的,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负责方案的审批、论证实施等。
编制完成后,根据要求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项目部、分部(工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只需对原文进行局部修改的,应把修改内容进行记录;需要作较大调整或修改内容多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应当向相关业务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项目部、分部(工区)安全终端监督责任人负责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规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质[2009]87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等活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等。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3、人工挖孔桩工程:该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掘孔洞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该工程需要在地下或水下进行施工,需要注意安全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
5、预应力工程:该工程需要采用预应力技术进行施工,需要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技术保证条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需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施工,需要注意相关技术标准的缺失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该工程需要注意基坑开挖、支护、降水等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
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华升建筑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质安部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 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 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见附件二。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 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 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 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 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7]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7]](https://img.taocdn.com/s3/m/118d96f5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7c.png)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 u3000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订)第一章\u3000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u3000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u3000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
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必要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和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3、专项施工方案力求细致、全面、具体。
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说明其来源和依据。
所选用的力学模型,必须与实际构造或实际情况相符合。
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
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齐全。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7、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原审核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1、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3、专项方案的分级审核具体规定及审查流程如下:
(1)一般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项目经理批准,经公司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
核,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规模较大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项目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举行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同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3)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14、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6、项目总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17、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2010年9月30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人:
设计单位:工程名称:编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