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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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刑事判决书
(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XX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
本两份。
审判长:赵六
审判员:钱七
人民陪审员:孙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九
第2篇
民事判决书
(2023)XX民初XX号
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法定代理人:李四,男,张三之父,汉族,1950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联
系电话:139XXXX5678。
被告:王五,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7XXXX8765。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2年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
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房
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五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后,原告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王五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王五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告王五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 定金收条一份,证明已支付定金;
3. 沟通记录若干份,证明原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 其他证据若干,证明原告违约行为及损失。
原告张三对被告王五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主张的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降低赔偿数额。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
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2年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五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 原告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王五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其
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3. 被告王五因原告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租金损失、诉讼费
用等。
三、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原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
的过户手续;
2. 原告张三赔偿被告王五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四、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
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告遭受损失。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被告损失。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第3篇
民事判决书
(2021)XX0101民初00001号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五千元,每月租金
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约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支付了2020年1月至6月的租金。
然而,自2020年7月起,李四未再支付租金,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欠租并停止转租行为,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原告张三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
1. 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三万元;
2. 停止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
3. 赔偿原告因被告擅自转租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
2. 被告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
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
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关于被告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 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拖欠的租金人民币三万元;
2.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
3. 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五千元,由被告李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副本应于上诉期满前递交本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1. 《房屋租赁合同》;
2. 租金支付凭证;
3.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
4. 第三方证人证言;
5. 其他相关证据。
注:以上判决书仅为示例,实际案件审理中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