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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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一)区政府及区府办的文件,由区府办清理出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下发至各起草机关或实施机关。
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
(二)区政府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作机关撤并的,由承
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一)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二)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三)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间节点及责任单位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编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7月至8月31日)
由区府办负责对区政府及区府办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建议。
编制《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下发至各清理单位。
2、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8月31日至9月30日)
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的要求,提出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后)报区政府法制办。
3、形成统一意见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决定(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区府办和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对清理建议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决定。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7月16日至10月15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对自行制定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理工作小结,编制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小结、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本区清理工作总结(10月16日至11月10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编制区政府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处理
各制定主体在清理结束后,将编制的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以便建立全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区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
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
各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填表人:电话:
规范性文件
名称
上位法依据
清理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一致
不适应
不协调
操作性
不强
需要修改
的条文及
修改建议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以及“继续有效”中的一种。
2.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
3.起草、实施部门请于2010年9月底前将填写完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交区政府法制办。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