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与发展基础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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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与发展基础教育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黑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与发展基础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10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确立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一)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适度超前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教育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完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为保障,以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依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全市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和
综合实力,为科教兴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普及与提高两手抓,全力做好农村地区“控辍”工作;理顺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办学体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培训与使用、管理相结合,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增强队伍活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注重基础,强化实践,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续调整基础教育的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造薄弱学校,积极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加速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
(三)“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达到97%以上。
小学、初中规范化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
积极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全市2-3所高中达到省级示范性高中标准,1-2所高中达到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标准。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城市主要发展学前3年教育,在有条件的城区提倡0-3岁学前教育实验。
乡镇要办好学前3年教育,农村主要办好学前1年教育。
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以上,80%以上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100%、90%、80%,10%以上的幼儿教师、30%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学历,5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
利用3-5年时间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实现“校校通”。
二、改革与完善我市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
(四)教育体制和政府职责。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参与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教育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
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对省、市
教育经费投入实施统计监测。
县级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集资、社会捐助等;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体制,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规定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依法控制学生辍学;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体制;建立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保障体制。
对上述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按分工负具体责任。
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乡(镇)、村都负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五)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加大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选拔使用和教师管理的统筹权,在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任用辞退、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行使人事管理权,使管人治事相结合,事权人权相统一。
(六)教师工资发放。
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到县,集中统一发放。
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部分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省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
对县乡财力不足、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市级以上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定期进行检查,认真了解工资统发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统发工资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举报制度,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的,一经查实,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工资通报”制度,各县如实向市级财政和
教育部门通报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
(七)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
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