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枪支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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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枪支管控
作者:暂无
来源:《华声·观察》 2016年第11期
杨津涛/文
为进一步严格枪支使用制度,1996年出台了《枪支管理法》。
这部法律完善了枪支管理制度,确立了“非法持枪就是犯罪”原则。
近日,美国奥兰多一家同性恋夜总会发生枪击案,造成至少5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要不要全面禁枪,再一次成为美国社会争论的焦点。
揆诸历史,美国对于枪支的管控,有一个不断严厉的过程;同样,中国现行的禁枪制度,
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西方主要国家大都主张控枪而非禁枪,允许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枪支
通常来说,枪支的使用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暴力机关,如军队、警察等;另一种则是公
民个人。
各国枪支管理制度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后一种使用者的管控上。
西方主要国家,如
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瑞士,亚洲的以色列、印度、泰国、也门,以及南美的巴
西等国家,或者出于自卫需要,或者出于收藏、休闲用途,大都允许本国公民合法拥有枪支,
只是管控力度各有不同。
美国是个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相关立法也较完善,如严格规定,有犯罪记录者、精神
病患者等不得拥有枪支;购买枪支时必须出示证明身份的驾照和社会安全号码;其个人和所购
枪支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如果将枪支卖给非法持枪者,将面临10年的监禁。
作为中立国的瑞士,奉行“全民皆兵”,公民服役期满后,可将所有枪支带回家中,于是瑞士几乎是家家都
有枪。
相比之下,巴西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对购买者年龄等做了规定外,还要求购买的枪支
能保存在家里或单位中,不允许携带外出。
中国的枪支管控史,有一个曲折的过程
1949年以来,中国对枪支的管理经过了几个阶段:
1、50-60年代政策宽松,部分公务人员如中学校长,可以拥有枪支
民国期间,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都允许个人合法拥有枪支,加之长年战乱,
民间散落枪支极多。
1949年后,新政权亟需收缴枪支,并规范枪支使用,于是颁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对枪支的定义,不包括猎枪;2、缴获或拾获的枪支、弹药,必须上交;3、除部队、公安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长以上干部”“区级人民政府之主要负责干部”“各机关之交通员、通讯员、首长警卫员”,以及部分公营工厂、商店、学校等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也可佩带枪支;4、携带枪支,必须同时佩带政府颁发的持枪证。
由于这一时期对持枪人员的定义较为宽泛,因此在收缴武器行动后,民间还是有大量枪支
遗留下来。
1963年,山东省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总计有各种
枪支2.29万支,子弹220万发。
仅昌滩、聊城的3426支短枪中,就有1415支分散在不应持有枪支的人手中,包括中学校长、农场场长。
2、“文攻武斗”时期,枪支管理一度失序,枪支弹药大量流入民间
1967年8月10日,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处理江西问题的若干决定》,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把革命群众武装起来。
……今后,军分区、人武部,决不准以任何借口把枪枝弹药发给或变相发给保守派。
”随后,枪支在民间泛滥开来。
如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大响回忆,“1966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一家工厂的‘造反派’驾驶汽车、带着武器来6006所企图抢夺所警卫连的枪支,与所的另一派群众组织发生冲突。
当时,我正在图书馆查阅资料,突然听到枪声,后来才知道是来抢枪的‘造反派’开枪打死了这个群众组织3个人。
”
当时到底有多少枪支弹药流入民间呢?有数据显示:“到1969年9月止,据不完全统计,被抢的武器和收回武器的情况是:被抢夺的各种枪1877216(支、挺),收回2131036(支、挺);被抢夺的各种火炮10266门,收回火炮14828门;被抢夺的各种枪弹44217万发,收回枪弹34004万发;被抢夺的各种炮弹390642发,收回炮弹294259发;被抢夺的手榴弹2719545枚,收回手榴弹2734381枚(统计中收缴数大于被抢数的现象,是因为抢夺数中没有统计军工厂生产的新产品和群众组织自制的武器弹药)。
80年代政策重建,管控收紧,重点清理党政干部的配枪
改革开放后,制定了新的《枪支管理办法》,对合法持枪者有了更明确的界定。
同1951年的立法相比,现在只有边防地区、海防地区,及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及其他极少数需要武器的单位,才能在被许可的情况下佩带枪支。
这一时期,党政干部配枪成为一大问题,山东省在《枪支管理办法》颁布当年,就在全省收缴了非法佩带枪支6393支。
此后,山东多次清理省内自卫武器,如1983年收回不应佩带的枪支1420支;1984年收缴不符合佩带规定、不堪使用的枪支4335支、子弹2万余发。
为整治党政干部配枪问题,公安部在1986年专门下发通知,称当时“党政干部佩带枪支的范围越来越宽,数量越来越多”,仅1985年河北省就从党政干部手中收回不该配发的枪支1200多支。
通知还举有党政干部保管枪支不善,引发恶性事件的案例,如邯郸市供电局副局长的张晓旭将“五四”手枪和10发子弹放在家中,被犯罪分子偷走,后来在拒捕时打死了一个县公安局政委;山西淮海机械厂党委书记康则敬的手枪被其子拿走,将女友打死。
通知说,“类似情况每年都有发生,不仅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可见规范公务用枪极为必要。
90年代,开始全面禁枪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一方面由于枪支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另一个方面不少企业、个人非法生产枪支,导致民间非法枪支数量大增,恶性事件不断。
公安部统计,1991—1995年全国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等持枪犯罪案件1万多起,其中1995年就有3000多起。
仅1991—1995年,全国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05万支,其中包括1.3万支军用枪。
为进一步严格枪支使用制度,1996年出台了的《枪支管理法》。
这部法律完善了枪支管理制度,确立了“非法持枪就是犯罪”原则。
公务用枪范围被再度缩小,完全废除了党政干部配备枪支的可能。
猎枪的使用也被严格限制,只有政府批准的狩猎场、相关科研单位,及猎民、牧民可以配置。
按照解释,“对猎民配置猎枪,要根据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严格加以限制”“牧民(牧业收入应占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确因护牧需要可以按规定配置猎枪,牧区中非牧民不得配置猎枪”。
然而在严厉的禁枪制度下,并未能杜绝枪支泛滥的情况。
首先,跨国枪支走私情况严重,2000年1月,一辆蒙古货车在边境被查,缴获236盒1.18万发俄制口径枪子弹;同年4月,两名企图从云南入境的嫌疑人,带有48支军用枪支。
其次,由于获利极高,国内制枪、贩枪活动猖獗。
一支黑枪的成本在200-500元,等贩卖至终端市场上,价格至少是4000元。
预防枪支犯罪,依旧任重道远。
摘自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