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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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40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齐新甘玉军
【审理法官】马喆齐新甘玉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
【当事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
【当事人-个人】石峻珊
【当事人-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立天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被告】石峻珊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石峻珊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2、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石峻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农商行城阳支行提交的相关判决可以证明石峻珊存在违规为案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事实,但相关判决并未认定石峻珊参与民间借贷。
石峻珊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规范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事实清楚,但就其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青岛农商行于2015年4月9日印发实施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石峻珊签字的《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并非农商行城阳支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该承诺书。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石峻珊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2、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石峻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农商行城阳支行提交的相关判决可以证明石峻珊存在违规为案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事实,但相关判决并未认定石峻珊参与民间借贷。
农商行城阳支行提交的约谈记录共有三页,前两页没有石峻珊及其他人员签字,石峻珊对该约谈记录前两页内容不予认可,约谈记录第三页中并无石峻珊认可参与民间借贷的记载,该约谈记录存在较大瑕疵且不足以证明石峻珊存在违规参加民间借贷的事实。
综合以上分析,农商行城阳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峻珊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石峻珊作为金融
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规范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事实清楚,但就其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青岛农商行于2015年4月9日印发实施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石峻珊签字的《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并非农商行城阳支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该承诺书对石峻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不足;综合以上分析,石峻珊作为在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作多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不当,但农商行城阳支行据此解除与石峻珊的劳动合同,处罚过于苛刻严厉且处罚依据不够充分,石峻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
农商行城阳支行要求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双方之间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石峻珊在一审庭审中已当庭撤回要求农商行城阳支行对因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给石峻珊造成不良影响在当地报纸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对该请求依然进行评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农商行城阳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28: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峻珊于1985年12月到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作,从事会计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前任审计部经理职务。
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至2015年11月13日。
关于离职前平均工资,石峻珊述称为13000元,农商行城阳支行述称为12187元。
又查明,2013年12月4日,出借人杨珊、姜海洪,出借人杨珊、柳晓霞,出借人王红旗、王华琳、王云萍分别与借款人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万、700万、800万。
石峻珊与案外人陈伟、陈勇、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因借款人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六出借人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5)城民初字第1150
号、(2015)城民初字第1151号、(2015)城民初字第1152号。
石峻珊均为案件被告。
2015年7月2日,石峻珊被约谈,并在约谈记录中承认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表示“原借款是2000万元,我都签字了。
"“就这一笔,现在也很后悔签字。
"。
该三案均于2017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石峻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石峻珊、农商行城阳支行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应继续履行问题。
关于解除依据,农商行城阳支行述称系《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第七条。
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应适用自2015年4月9日印发实施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故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之前的《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第七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问题,本案石峻珊在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借款事宜中仅作为保证人签字,承担责任亦为连带清偿,且该承诺书非公司规章制度,故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石峻珊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仲裁裁决农商行城阳支行继续履行与石峻珊签订的劳动合同,农商行城阳支行未对该裁决事项提起诉讼,视为农商行城阳支行认可该裁决事项。
石峻珊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单位许可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单位造成损失,但其违规情节较轻,且有悔过情节,其行为尚不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故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石峻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关于是否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农商行城阳支行是否撤销对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给石峻珊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补发工资20万元并登报道歉问题。
关于石峻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无效与撤销该决定,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恢复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发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工资,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石峻珊未在农商行城阳支行处工作,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登报道歉问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继续履行与石峻珊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驳回石峻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农商行城阳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确认农商行城阳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与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继续履行;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峻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从本案事实看,石峻珊系银行业从业人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所作出的各项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对其个人承诺事项予以遵从。
一审已查明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2000万元担保的事实属实,其已违反个人承诺,在此情况下,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一审认为石峻珊违规情节较轻,其行为尚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认定错误。
(一)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行为属实。
石峻珊在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作期间,为案外人提供2000万元担保,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
2015年7月2日,石峻珊在农商行城阳支行领导与其谈话时,明确承认其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
相关案件判决石峻珊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中国银监会多次发文明确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不得违规担保,否则从严处理。
石峻珊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还曾担任农商行城阳支行的审计部经理,在职期间更应当严格履职,不得违规违纪。
(三)石峻珊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如果违反,农商行城阳支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石峻珊在劳动合同期内,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4年2月10日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借、贷高利贷,在职期间如有
违反承诺的情形,无论是否给单位造成影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石峻珊虽然承诺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但是其却于2013年12月4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提供了三笔合计2000万元的担保。
石峻珊在承诺不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2月4日参与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农商行城阳支行鉴于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违规违纪事实,经工会研究同意,对石峻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就法律规定而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劳动者应当履行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石峻珊作为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系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其职业操守关系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不得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劳动纪律。
石峻珊违规违纪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了三笔合计2000万元的担保,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继续履行。
三、一审判决程序错误。
2019年5月24日,一审法院庭审时石峻珊已经当庭撤回了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无效与撤销该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登报道歉等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仍然对此作出处理,程序上存在问题。
农商行城阳支行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是确认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如果是确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后,就不存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而一审却认定农商行城阳支行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事项,缺乏逻辑性。
综上,请求改判支持农商行城阳支行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农商行城阳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40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某某-1。
负责人:范元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峻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城阳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石峻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农商行城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天,被上诉人石峻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农商行城阳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确认农商行城阳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与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继续履行;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峻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从本案事实看,石峻珊系银行业从业人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所作出的各项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对其个人承诺事项予以遵从。
一审已查明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2000万元担保的事实属实,其已违反个人承诺,在此情况下,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一审认为石峻珊违规情节较轻,其行为尚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认定错误。
(一)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行为属实。
石峻珊在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作期间,为案外人提供
2000万元担保,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
2015年7月2日,石峻珊在农商行城阳支行领导与其谈话时,明确承认其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
相关案件判决石峻珊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中国银监会多次发文明确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不得违规担保,否则从严处理。
石峻珊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还曾担任农商行城阳支行的审计部经理,在职期间更应当严格履职,不得违规违纪。
(三)石峻珊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如果违反,农商行城阳支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石峻珊在劳动合同期内,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4年2月10日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借、贷高利贷,在职期间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无论是否给单位造成影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石峻珊虽然承诺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但是其却于2013年12月4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提供了三笔合计2000万元的担保。
石峻珊在承诺不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2月4日参与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农商行城阳支行鉴于石峻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违规违纪事实,经工会研究同意,对石峻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就法律规定而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劳动者应当履行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石峻珊作为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系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其职业操守关系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不得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劳动纪律。
石峻珊违规违纪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提供了三笔合计2000万元的担保,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继续履行。
三、一审判决程序错误。
2019年5月24日,一审法院庭审时石峻珊已经当庭撤回了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无效与撤销该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登报道歉等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仍然对此作出处理,程序上存在问题。
农商行城阳支行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亦向一审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是确认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如果是确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后,就不存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而一审却认定农商行城阳支行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事项,缺乏逻辑性。
综上,请求改判支持农商行城阳支行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石峻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石峻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农商行城阳支行对石峻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农商行城阳支行撤销对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农商行城阳支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农商行城阳支行给石峻珊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2、依法判决农商行城阳支行给石峻珊补发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工资20万元;3、依法判决农商行城阳支行因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给石峻珊造成不良影响在当地报纸登报道歉。
农商行城阳支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农商行城阳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与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峻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峻珊于1985年12月到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作,从事会计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前任审计部经理职务。
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至2015年11月13日。
关于离职前平均工资,石峻珊述称为13000元,农商行城阳支行述称为12187元。
又查明,2013年12月4日,出借人杨珊、姜海洪,出借人杨珊、柳晓霞,出借人王红旗、王华琳、王云萍分别与借款人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万、700万、800万。
石峻珊与案外人陈伟、陈勇、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因借款人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六出借人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5)城民初字第1150号、(2015)城民初字第1151号、(2015)城民初字第1152号。
石峻
珊均为案件被告。
2015年7月2日,石峻珊被约谈,并在约谈记录中承认存在为他人提
供担保,并表示“原借款是2000万元,我都签字了。
"“就这一笔,现在也很后悔签字。
"。
该三案均于2017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石峻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经农商行城阳支行工会9名工会委员研究,农商行
城阳支行出具《关于给予石峻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决定》,决定依据《青岛
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
诺书》第七条之规定,给予石峻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5年11月13日,农
商行城阳支行为石峻珊出具《青岛农商银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石峻珊(劳
动者):我单位决定自2015年11月13日起解除与你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自2003年1
月1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违规为我行贷款客户提供融资担保,参与民间借贷。
特
此通知。
再查明,石峻珊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石峻珊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1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农商行城阳支行继续履行与石峻珊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驳回石峻珊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下发后,双方对此均不服,分别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石峻珊、农商行城阳支行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应继续履行问题。
关于解除依据,农商行城阳支行述称系《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
违纪行为暂行办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第七条。
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应适用自2015年4月9日印发实施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故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之前的《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
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第七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问题,本案石峻珊在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借款事宜中仅作为保证人签字,承担责任亦为连带清偿,且该承诺书非公司规章制度,故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石峻珊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仲裁裁决农商行城阳支行继续履行与石峻珊签订的劳动合同,农商行城阳支行未对该裁决事项提起诉讼,视为农商行城阳支行认可该裁决事项。
石峻珊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单位许可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单位造成损失,但其违规情节较轻,且有悔过情节,其行为尚不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故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石峻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关于是否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农商行城阳支行是否撤销对石峻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给石峻珊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补发工资20万元并登报道歉问题。
关于石峻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无效与撤销该决定,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恢复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发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工资,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石峻珊未在农商行城阳支行处工作,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登报道歉问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继续履行与石峻珊签订的劳动合同;二、驳回石峻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