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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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职业危害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
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水泥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辅助生产等岗位的
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厂职业危害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厂长对本厂职业危害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估、控制及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职工的
身体健康。
第七条各岗位职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与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3. 职业危害因素的暴露时间;
4. 职业危害因素的潜在危害程度。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报厂领导审批。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改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2. 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降噪等;
3. 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更换;
4.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确保其健康;
5. 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包括: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间;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5.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门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
行及时治疗和康复。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泥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和职工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