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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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0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3年11月10日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4(000)001
【总页数】1页(P51-51)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发文时间;城镇集体企业;人社;个人账户;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内容摘录:
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1998年
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解读:
为减轻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促进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天津市人社局下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规定2014年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保值费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此外,《通知》明确了具有天津市户籍的两类中断缴费人员可办理补缴手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