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7年秋季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期末考核参考答案可直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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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满分 100 分一、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刑事责任。
对)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仅指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
(对)
3.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错)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不同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
(错)
5.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行为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是由于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
(对)
二、简答题(每题 6 分,共 30分)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