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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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防汛抗旱应
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23
•【字号】滁政办[2006]52号
•【施行日期】2006.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
案》的通知
(滁政办〔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市慰问及派工作组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术保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6.2 新闻审查
7 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行蓄洪区补偿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链接资料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奖励与责任
8.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8.6 有关格式化文本
8.7 预案解释部门
8.8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滁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滁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滁州电信分公司、滁州供电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市监察局、滁州海事局、滁州市物资总公司等部门和滁州武警支队、滁州火车站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县(市、区)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发动、监督市直机关党员参加抗洪抢险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
负责防洪保安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
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
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市建委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
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急需毛竹及木材的供应工作。
滁州电信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
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和联通通信网络的通信畅通。
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市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市政府、市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
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市商务局负责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品的调度和供应。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
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滁州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
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人民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滁州火车站负责紧急调运有关防汛物资和防汛抢险人员工作。
滁州海事局负责防汛救灾抢险物资运输和人员撤离的船舶保障及航道建设和畅通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急需物资的保障供应工作。
市物资总公司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紧急调遣工作。
滁州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滁州武警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 市防指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市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市防洪抗旱骨干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市、区)防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行蓄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水利专家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军分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文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自动测报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报汛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滁州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根据雨水和墒情实况及时作出汛情、旱情预报,并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精确度。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河道接近保证水位、水库达设计水位时,重要水位站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等特殊汛情和冰雹天气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市水文水资源局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并增加报汛段次。
当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蓄洪、分洪河道分洪时,应立即拍报特殊水情、大型水库泄洪以及河道洪水达到历史前3位或断流时,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
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
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
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指办。
当淮河和滁河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市)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
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市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省防指。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
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工程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市防指办,市防指在险情发生的4小时内报市政府及省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
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
须核灾后立即上报。
市防指在重大灾情、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
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当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
由省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发出准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
所在县(市、区)防指接到限时转移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同时做好行(蓄)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区政府的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
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
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文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7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市、县(市、区)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省与市、市与县(市、区)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
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
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省、市防指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淮河或滁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主要堤防或滁河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20万亩的洪涝灾;
(5)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两座以上市辖县(市、区)的县级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省防指的指导下,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I级部署。
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可每天在滁州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指按程序申请调兵,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