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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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六五”普法知识学习问答
宣传处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文秘法律系
2011年11月30日
目录
法理与宪政篇 (4)
1.什么是法? (4)
2.在我国,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4)
3.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4)
4.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法律责任? (4)
5.我国具有什么样的国体和政体? (5)
6.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5)
7.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是什么?其关系如何? (5)
8.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5)
9.我国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5)
刑事法律篇 (6)
10.什么是刑事犯罪? (6)
1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6)
12.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 (6)
13.刑事责任有哪些责任形式? (6)
14.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未遂? (7)
15.什么是共同犯罪?犯罪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7)
16.什么是累犯?对累犯如何处罚? (7)
17.什么是自首?对自首者如何处罚? (7)
18.什么是立功?对立功者如何处罚? (7)
19.什么是减刑? (7)
20.教唆他人犯罪,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8)
21.什么是缓刑? (8)
22.什么是假释? (8)
23.什么是正当防卫?防卫人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8)
24.什么是紧急避险?避险人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8)
民事法律篇 (8)
25.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8)
26.什么是法人? (9)
27.什么是物权? (9)
28.什么是人身权? (9)
29.什么是知识产权? (9)
30.在我国,土地属于谁所有? (9)
31.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如何处理? (9)
32.什么是不当得利? (10)
3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
34.饲养的宠物致他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
35.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
3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醉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10)
治安管理篇 (10)
37.哪些案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10)
38.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1)
39.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处理?.11
40.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1)
4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1)
42. 醉酒的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1)
43.违反治安管理,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包括哪些情形? (11)
4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包括哪些情形? (11)
45.北京市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2)
46.北京市哪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 (12)
47.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公共场所是否禁止吸烟? (12)
48.对在公共场所吸烟拒不改正者,可以给与何种处罚? (12)
劳动法律篇 (12)
49.什么是劳动合同? (12)
50.哪些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12)
51.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彼此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
52. 用人单位招工时,能否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13)
53.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辞职时,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3)
5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 (13)
55.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14)
56.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14)
57.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4)
58.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可以辞职吗? (14)
59. 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4)
60.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吗? (15)
法理与宪政篇
1.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在我国,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
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3.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所谓权利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所谓义务,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4.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法律责任?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5.我国具有什么样的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7.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是什么?其关系如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8.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我国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7)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
(8)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9)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0)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1)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9.我国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1)我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我国公民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6)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7)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8)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刑事法律篇
10.什么是刑事犯罪?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他们实施了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刑法》规定的这几种严重犯罪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2.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
13.刑事责任有哪些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处罚)。
14.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什么是共同犯罪?犯罪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6.什么是累犯?对累犯如何处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17.什么是自首?对自首者如何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8.什么是立功?对立功者如何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什么是减刑?
减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0.教唆他人犯罪,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2.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3.什么是正当防卫?防卫人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4.什么是紧急避险?避险人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事法律篇
25.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是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
民事责任的资格。
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6.什么是法人?
法人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例如:公司、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27.什么是物权?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并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
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8.什么是人身权?
所谓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直接内容,没有直接反映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配偶权、亲权等身份权。
29.什么是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针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等多种权利类型。
30.在我国,土地属于谁所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31.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则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无权请求失主返还其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2.什么是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3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驾驶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驾驶人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不论驾驶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饲养的宠物致他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来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5.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醉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篇
37.哪些案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8.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9.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0.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区别对待: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2. 醉酒的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3.违反治安管理,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包括哪些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4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包括哪些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