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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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立
发展人工养殖
法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适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用
的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渔业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
• 基本方针 • 新品种的推广 •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 • 水产苗种生产 • 相关的法律责任
基本方针
《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扶持水产优良品种 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新品种的推广
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产优良品 种选育、培育和推广的正常秩序,《渔业法》 第十六条同时规定: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 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可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
《渔业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 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 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 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效 力
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
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
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主要内容
现行《渔业法》共有六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 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 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
主要内容
• 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 养殖业 • 捕捞业 •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 • 渔业监督管理
限制捕捞作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限制捕捞作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
• 法律责任
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 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各有侧重的方针。
养殖业
• 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 养殖证和养殖承包 • 水产苗种管理 • 养殖生产 • 关于水产养殖的其他规定
外国人、外国渔船 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 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 •《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 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防止船舶污 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5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90 年 《 防 治 陆 源 污 染 物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加强渔业法规时期
1979年至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以及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条例》、 198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 1989年《环境保护法》等。
到上世纪末,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渔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达600多项,内容涉及渔业生产、渔业资源、渔业水 域环境、渔船、水产苗种、水产品流通、渔政执法、远洋 渔业、水产品质量、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众多渔业领域 以及与渔业相关的领域。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民国政府在1914年4月28日颁布了《公海渔业奖励条 例》,同时还颁布了《渔船护洋奖励条例》。1917年, 又颁布了《渔业技术传习章程》。
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渔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渔业法。于1930年生效,内容包括渔业权和入渔权、 渔业行政及管理、渔业保护和奖励、罚则等。同时当年 还公布《渔业法实行规则》,1932年对渔业法作了修改。 此外,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渔业法规。
渔业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
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 业禁渔区的命令》和1957年补充规定; 1981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幼鱼保护区》和1988年《关于国 务院批准设立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的通知》; 199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1998年《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1999年《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等有关 海洋伏季休渔的通知,2002年《关于在长江流域施行春季禁 渔制度的通知》等。
春秋时期渔业最发达的齐国也有对渔业的一些限制。 《管子 •八观篇》中有这样的记载:“江海虽广,池泽虽 博,鱼鳖虽多,网眼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裁而成也。非 似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
除了一些渔业限制外,我国古代还设立了渔官制度。
明代对渔业非常重视,渔政制度颇为完备,前后期 的变迁较大。明代前期全国各地设有数量众多的 渔税征收机构——河泊所,明中后期裁革颇多。各 河泊所都配备有官员和吏员,官员即河泊官,又称 河泊大使,吏员为攒典。
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渔业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 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发展养殖业。
养殖证和养殖承包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 用于养殖业的全民 所有的水域、滩涂
应申请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 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使用的水域、滩涂
这些渔业法规大部分都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1.逐步进行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法时期
2.渔业法规停顿时期 3.加强渔业法规时期
Phase 1
Phase 2
Phase 3
1955
1965
1979
Now
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务院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 颁布了一些渔业法规及有关的通知和指示。主要有: 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 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1957年的《补充规定》,1957年 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 1957年水产部颁布的《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1962年水产部发出的 《 关于制止在 浙江敲般作 业的通 知》,1962年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 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1964年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 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等。
渔业船舶检验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 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与管理规定》; 2001年《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任职管理规定》; 2002年《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
渔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总称。即渔 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 企事业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条例等的总称。 分类: 根据内容分:渔业基本法、生产管理、水域环境、渔 业资源、渔港管理等。 根据形式分: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我国对渔业活动的限制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当时就 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之说。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
1991年《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报告规定》;
1996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登记办法》;
1996年《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1998年《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1999年《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 2000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港 航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002年《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
1989年《渔业水质标准》; 1996年《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1997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渔业生产管理
2002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89年制定、 1997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83年 《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可由个人或集体 承包,从事养殖
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 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 业生产者。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 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1.渔业基本法 2.有关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 3.有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 4.有关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 5.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规 6.有关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 7.关于渔业船舶检验的法规 8.关于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的法规 9.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
渔业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7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79年《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1998年《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原1979年《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 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 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 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