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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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13
•【字号】沈价审批[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的
批复
(沈价审批[2007]20号)
沈阳鸟岛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提高鸟岛停车场收费和电瓶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依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价发[2005]31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停车场和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
1、19座位(含19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10元;
2、面包车、轿车及小型机动车,每台次5元。

二、游览观光车
园区内游览观光车,每人次5元。

请接到本批复后,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本批复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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