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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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
(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
【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
【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
【当事人-个人】吴晓明
【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颖
【代理律所】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吴晓明
【本院观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不予答复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吴晓明于2018年11月3日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上发起信息公开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为373×××@qq.com,国土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该邮箱对吴晓明发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邮件,告知内容同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栏内容,并在附件中注明:“对于维修资金查询情况,目前我市对于维修资金查询现只开通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查询本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情况;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所在小区维修资金情况。

具体如下:(一)业主查询本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

(二)业主委员会查询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和业主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查询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和介绍信。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维修单位查询被委托区域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委托书、营业执照、介绍信。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吴晓明称其在邮箱中收到该答复邮件,但因该邮箱不常登录,看到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且其通过该电子邮件附件中指明的查询渠道无法获得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原审提交的已发电子邮件电脑截屏、电子邮件内容、附件内容,被上诉人吴晓明原审提交的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申请信息公开的电脑截屏以及本院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依上述规定,上诉人作为大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信息查询服务的日常管理。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查询服务:(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之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应属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均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行初9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吴晓明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吴晓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4: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1月3日,原告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是:公示中山区远大大厦1.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2.远大大厦维修资金历年发生列支的项目、
费用和分摊情况;3.原告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信息获取方式为纸质,快递邮寄。

国土局接收原告申请信息后,在回复栏中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到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

11月5日已与您电话沟通。

"原告称其于2018年12月10日左右看到此答复内容。

2019年1月,国土局房屋管理职责划入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具有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业委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查询服务。

由此可知,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故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虽属于政府信息,但其查询和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被告据此向原告告知到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在答复中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自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另外,根据修订前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原告陈述其看到网络答复的时间为12月10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但此违法情形对原告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要求撤销案涉答复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原告吴晓明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吴晓明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判决客观证据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认定:“原告陈述其看到网络答复的时间为12月10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

"错误。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12月10日看到答复,现有证据亦不能推测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

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答复而认定程序违法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做过答复。

2018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起政务公开请求,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019年1月,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房屋管理职责划入上诉人,虽然上诉人继承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房屋管理职责,但是,2018年11月3日的答复时间在机构改革前,上诉人没有作过对被上诉人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之规定:“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当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承担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的职责。

此外,上诉人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被上诉人邮箱号为373×××@qq.com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于2018年11月5日进行了回复,原审已经递交电子邮件发件箱截图。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十五日内答复,上诉人仅用两日就回复了,所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相关的社会缴纳医疗保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上诉人在2018年11月5日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查询的渠道和方
式,同时被上诉人已经获取她所要申请的维修资金基本情况查询信息,因此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请法院依法审判。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02行终1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成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吴晓明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行初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1月3日,原告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是:公示中山区远大大厦1.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2.远大大厦维修资金历年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3.原告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信息获取方式为纸质,快递邮寄。

国土局接收原告申请信息后,在回复栏中
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到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

11月5日已与您电话沟通。

"原告称其于2018年12月10日左右看到此答复内容。

2019年1月,国土局房屋管理职责划入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具有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业委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查询服务。

由此可知,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故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虽属于政府信息,但其查询和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被告据此向原告告知到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在答复中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自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另外,根据修订前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原告陈述其看到网络答复的时间为12月10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但此违法情形对原告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要求撤销案涉答复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原告吴晓明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吴晓明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判决客观证据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认定:“原告陈述其看到网络答复的时间为12月10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

"错误。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12月10日看到答复,现有证据亦不能推测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

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答复而认定程序违法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做过答复。

2018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起政务公开请求,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019年1月,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房屋管理职责划入上诉人,虽然上诉人继承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房屋管理职责,但是,2018年11月3日的答复时间在机构改革前,上诉人没有作过对被上诉人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之规定:“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当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承担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的职责。

此外,上诉人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被上诉人邮箱号为373×××@qq.com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于2018年11月5日进行了回复,原审已经递交电子邮件发件箱截图。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十五日内答复,上诉人仅用两日就回复了,所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相关的社会缴纳医疗保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上诉人在2018年11月5日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查询的渠道和方式,同时被上诉人已经获取她所要申请的维修资金基本情况查询信息,因此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请法院依法审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吴晓明辩称,1.吴晓明要求纸质回复,上诉人没有按照吴晓明的要求回复,且上诉人称收到吴晓明的邮箱发出的申请,并无此事。

吴晓明的申请是由大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上诉人答复的形式违反规定,没有按照吴晓明要求的形式回复。

上诉人说吴晓明已经按照上诉人提供的渠道获得其想要获得的政务信息,但上诉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

2.针对上诉人的第二条上诉请求,吴晓明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审法院究竟存在什么判决错误未说清。

另一方面,上诉人也承认2019年1月继承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职权。

此外,吴晓明对原审查明事实及适用法律有异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从现有证据来看,吴晓明依照政务公开答复的渠道没有完整获得公开的内容,上诉人显然没有完整的答复吴晓明申请的内容,远大大厦维修资金列支项目和分摊情况等内容,属于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吴晓明坚持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吴晓明于2018年11月3日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上发起信息公开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为373×××@qq.com,国土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该邮箱对吴晓明发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邮件,告知内容同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栏内容,并在附件中注明:“对于维修资
金查询情况,目前我市对于维修资金查询现只开通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查询本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情况;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所在小区维修资金情况。

具体如下:(一)业主查询本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

(二)业主委员会查询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和业主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查询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和介绍信。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维修单位查询被委托区域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委托书、营业执照、介绍信。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吴晓明称其在邮箱中收到该答复邮件,但因该邮箱不常登录,看到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且其通过该电子邮件附件中指明的查询渠道无法获得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提交的已发电子邮件电脑截屏、电子邮件内容、附件内容,被上诉人吴晓明原审提交的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申请信息公开的电脑截屏以及本院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依上述规定,上诉人作为大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维修资金信息查询服务的日常管理。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查询服务:(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之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应属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均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吴晓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诉人申请其个人房屋及房屋所在大厦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上诉人告知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到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吴晓明在大连政务公开网提出申请时提供了电子邮箱,上诉人在不影响吴晓明知悉答复内容的情形下,于回复栏中对其答复并于2018年11月5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告知答复内容,应视为一种合理的答复方式。

吴晓明主张上诉人未对其进行纸质答复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的答复期限问题,吴晓明在二审期间自认在邮箱中收到上诉人答复邮件,因此能够认定上诉人在吴晓明提出申请的第三日即对其答复,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因二审期间证据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审判决确认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吴晓明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答复行为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吴晓明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由上诉人公开被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行初96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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