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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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
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6.16
•【文号】国税函[2005]612号
•【施行日期】2005.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
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发票申报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2005年上半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可同时使用新、旧版普通发票申报退税。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于2005年7月1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三、请你局商请外交部礼宾司尽快召开一次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发票问题说明会,讲清政策,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请你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旧版发票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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