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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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山东省中小学食堂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小学的食堂管理,包括学校组织的食堂、合作经营的食堂、外来单位经营的食堂等。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食堂由学校负责组织管理,设立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合作经营的食堂,学校与食堂经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外来单位经营的食堂,学校与食堂经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营养健康
(一)食堂应当依据学生的营养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营养指导标准,提供营养均衡、多样化的食品,保证学生营养健康。
(二)食堂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堂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管理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四、财务管理
(一)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做到节约用餐费用。
(二)食堂应当将用餐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学校报告,并定期向学生家长报告。
(三)食堂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定期进行用餐费用的审计,保障用餐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质量监督
(一)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二)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质量问题。
(三)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卫生问题。
六、违纪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