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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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6.30
•【字号】平办发[2011]47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办发〔2011〕47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精神,按照全市“四三二一”战略思路和“六个集中突破”重点任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
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和《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甘肃省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
领军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养
第四条根据全市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分层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养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
第五条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省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切实利用好省市级重点科研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三章选拔
第七条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4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人左
右。
第八条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市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奖项的完成人员,省级一等奖的前八名,二等奖的前五名,三等奖的前三名);
(三)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在重点产业和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本条第(二)项条件的限制;
(五)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自然列入平凉市领军人才第一层次。
第九条第二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近5年来参与市级重点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的奖项(省级一等奖的完成人员,省级二等奖的前八名,省级三等奖的前五名,市级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本条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
具体程序是: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组织省级以上专家进行评审,提请市人才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1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
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每年年终对领军人才进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
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市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三条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市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支持他们围绕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五条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参与并开展“师带徒”活动,通过传、帮、带,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本行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激励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及时让领军人才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十八条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十九条市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条各县(区)、各部门向国家和省上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设立平凉市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入选的平凉市领军人才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600元。
第六章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除领军人才后顾之忧。
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县(区)人社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并有计划的组织领军人才外出疗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