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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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1985年7⽉18⽇,最⾼⼈民法院
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离婚律师:近年来,不少⼈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刑法第⼀百⼋⼗⼀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些困难。
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案例⼀】徐*清破坏军⼈婚姻案⾃诉⼈曹*书,男39岁,中国⼈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89207部队军医。
被告⼈徐*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作,后调到市⼈防办公室⽯峰⼭服务部任采购员。
⾃诉⼈曹*书与孙*芸(⼥,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出纳员),1974年2⽉建⽴恋爱关系,同年10⽉27⽇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1976年1⽉,孙-⽣⼀男孩。
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过争吵。
被告⼈徐*清与孙*芸原在塑料⼋⼚同⼀班组⼯作。
1980年4⽉,徐、孙先后调到本⼚供销股⼯作。
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询,两⼈关系⽇渐密切,并⼀起看电影、逛马路。
1981年初,孙*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来往更为频繁。
2⽉的⼀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留徐在家⾥午休,主动与徐发⽣两性关系。
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
两⼈多次发⽣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
7⽉,孙骑⾃⾏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
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问孙:"他是⼩曹吗ⅶ”孙默认;有的⼈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
同年9⽉,徐与孙⼀起到武汉市,以旅⾏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
10⽉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返回株洲市。
11⽉22⽇,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
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
12⽉2⽇,曹*书向株州市东区⼈民法院⾃诉。
1982年2⽉6⽇,湖南省株洲市东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徐*清明知孙*芸是现役军⼈之妻⽽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婚姻罪。
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对被告⼈徐*清予以刑事处罚。
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徐*清与现役军⼈的配偶同居,原审⼈民法院认定其⾏为构成破坏军⼈婚姻罪,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宋*⽣破坏军⼈婚姻案⾃诉⼈李*廷,男,31岁,中国⼈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宋*⽣,男,41岁,北京市珐*⼚⼯⼈。
⾃诉⼈李*廷于1977年与杨*婷(⼥,29岁,北京市珐*⼚⼯⼈)恋爱,1979年4⽉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举⾏结婚仪式。
被告⼈宋*⽣与杨*婷从1976年3、4⽉间在同⼀组⼯作,逐渐产⽣暧昧关系。
1979年6⽉某⽇,宋*⽣与杨*婷在天坛公园发⽣了两性关系。
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
宋*⽣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找杨吵闹。
1980年12⽉宋妻病逝。
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告发。
该⼚领导对宋、杨进⾏教育,但宋并不悔改。
1982年11⽉6⽇,宋在杨家夜宿。
⾃诉⼈李*廷从外地回京,7⽇清晨5时到家敲门。
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趁机将宋-放⾛。
1983年8⽉2⽇,杨到延庆县李*廷的住处休探亲假。
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在⼀起住三、四天。
8⽉13⽇,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
次⽇,宋、杨⼀起乘⽕车到⼭西⼤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两性关系3次。
2⼈共同⽣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
8⽉20⽇,宋、杨回到北京。
当天,李*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
8⽉22⽇,李*廷向北京市崇⽂区⼈民法院⾃诉。
北京市崇⽂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宋*⽣明知杨*婷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婚姻罪。
1983年11⽉30⽇,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宋*⽣有期徒刑⼆年。
按:被告⼈宋*⽣与现役军⼈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带到外地姘居,共同⽣活,如同夫妻。
原审⼈民法院认定宋*⽣的⾏为构成破坏军⼈婚姻罪,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三】熊*辉破坏军⼈婚姻案⾃诉⼈陈*声,男,29岁,中国⼈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熊*辉,男,24岁,湖南省**⽹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熊*辉于1979年3⽉在店铺市东郊供销社任副⾷柜营业员。
同年8⽉,⾃诉⼈之妻严*枝(27岁,店铺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柜⼯作。
熊、严同柜⼯作后,熊*严和其他男⼥职⼯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
⼀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上,严没有反感。
同年12⽉,熊*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孩,是不是爱⼈有病ⅶ”严说:"不知道。
”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
”严表⽰:"要得。
”有⼀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机(未坏)。
熊借⼝独⾃在严的宿舍修理收⾳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
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两性关系。
此后,熊经常秘密进⼊严的宿舍与严发⽣两性关系。
为了避免被他⼈发觉,从1980年3⽉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开门潜⼊,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发⽣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
后来,2⼈转移到店铺⾏署第⼀招待所旁的⼩屋、店铺市⽔运公司仓库后⾯的厕所等偏僻地⽅多次发⽣两性关系。
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连⾐裙1件、⼯作服1件、棉鞋1双。
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
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车。
1980年6⽉1⽇到30⽇,⾃诉⼈陈*声来店铺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诉⼈),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
”"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
”"你故意找他的岔⼦,要闹就狠些闹。
”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
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温开⽔泼在陈的⾝上,甚⾄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
有⼀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
陈探亲1个⽉,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
严的这些⾏为,引起陈的怀疑。
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观察。
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2⽇前往⽯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流产,7⽉3⽇返回店铺。
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店铺市⽔运公司仓库后⾯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
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7⽇,陈*声向店铺市⼈民法院⾃诉。
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熊*辉与现役军⼈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婚姻罪。
1980年12⽉20⽇裁定,驳回⾃诉。
陈*声不服,提出上诉。
店铺地区中级⼈民法院裁定,维持⼀审法院的裁定。
店铺市东郊供销社对熊*辉和严*枝,均给予开除留⽤⼀年的处分。
按:被告⼈熊*辉明知严*枝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与军⼈离婚,以便与他结婚。
其⾏为破坏了军⼈的婚姻家庭,
造成军⼈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婚姻罪。
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刑法第⼀百⼋⼗⼀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在办理破坏军⼈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赵*祥破坏军⼈婚姻案⾃诉⼈陆*全,男,35岁,中国⼈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赵*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诉⼈陆*全与马*兰(⼥,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建筑公司卫⽣所医⽣),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赵*祥从1978年2⽉起,与现役军⼈陆*全之妻马*兰通奸,起初每个⽉⼀、⼆次,后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
1978年4⽉以来,马*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
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
1981年6⽉7⽇上午10时许,陆*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
这时,赵*祥已躲进⾥屋,马*兰正在穿⾐裳。
马借⼝屋⾥闷热,要陆⼀起到院⾥谈谈。
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取粮票,回家将赵放⾛。
陆在胡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
同年6⽉12⽇,陆*全向包头市东河区⼈民法院⾃诉。
东河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祥与现役军⼈之妻马*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婚姻罪,于1981年8⽉15⽇裁定,驳回⾃诉。
陆*全不服,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民法院于1982年9⽉13⽇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审法院的裁定。
并建议主管单位给赵*祥、马*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赵*祥明知马*兰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的婚姻家庭,造成军⼈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婚姻罪。
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刑法第⼀百⼋⼗⼀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在办理破坏军⼈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