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检验检疫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5)对发现活虫的,需立即封存并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4.紧急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当境外发生重大的动植物疫情或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并可能传入我国时, 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发布禁止入境公告,必 要时,封锁有关口岸。对已入境的上款动植 物及其产品,立即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和监 管工作,并视情况采取封存、退回、销毁或 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 的情况下,可根据对已有信息的分析,采取 临时性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当确认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 质随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传入的风险被消除 时,解除禁令、取消限制。
(2)货主或代理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 交调离许可证,同时提交输入动物产品加工、生
(3)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调离条件的签发 《调离通知单》并交检疫费和通知调入地检验检 疫机关,货主或代理人在输入动物产品抵达调入 地时或调入地后,应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关检 疫。
3)属于转关的动物产品报检: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 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 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任务三 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产品是指向我国输出未经加工或虽 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 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 动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 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角、骨、 蹄、甲、肉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制品、 蛋及蛋制品、油脂和动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 和其他检验检疫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 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 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 情况。
负责部门:直属局。 直属局履行受理申请程序,审核随附单证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直属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单位。直属局初审后向国家质 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食品局) 传递申请。
三、终审
负责部门:食品局。
(2)截获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违规事件;
(3)出口产品被输入方检出病虫害或有 毒有害物质;
(4)输入国或地区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 品采取新的检验检疫政策;
(5)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有关的可造成经 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危害的信息。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可从以下渠道获 得: (1)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 粮农组织(FA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 (OIE)、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 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等国际组织; (3)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 (4)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消费者; (5)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国 际交流、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6)其他与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各 种渠道。
食品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 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 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局 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 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直属 局负责打印《检疫许可证》或《未获 准通知书》。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进 境 动 植 物 源 性 食 品 检 疫 许 可 证 网 上 审 批 流 程 图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隐瞒、延误风险预 警信息和对执行本细则不利的,将视情况进 行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 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 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任务二、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
许可
一、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向直属检验
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提出申请,并按 照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二、受理
1.申请材料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 加工的批复文件; (4)冷库备案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 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肉类); (5)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对需要实 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考 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 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肠衣、可食用的鹿茸、鹿角、粮谷、 杂豆等);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项目七
食品的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
任务一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
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
一、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 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 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组织和协调风险预 警信息收集、整理、汇总、筛选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 风险预警信息,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整理和分 析,提出建议,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重大的或 突发的风险预警信息应在24小时内上报动植物检疫 监管司;其他风险预警信息可在一周内上报动植物 检疫监管司。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国际动 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负 责对国际植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
(4)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国内公众和消费者发 出警示通报;
(5)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国内 外相关部门,生产、加工、存放、销售及进出口单 位发出警示通报。
第十三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内容: (1)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
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输往中国的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符合中国 的检验检疫要求; (2)对有关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 应检物加大抽样比例; (3)制订或采用新的检验检疫标准; (4)加强后期监管,限定使用用途或目的地; (5)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条件进 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对华出口资 格。
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判 定是否来自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或地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
(3)查验有无虫害、腐败变质,容器、 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 离运输工具。
(4)对进口的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进行 感官检查,查验有无腐败变质、生虫。
2)查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运输工具 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
5.风险分析
第十六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收集到的 风险预警信息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 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风险分析依据有关国际组织制定 的准则和中国风险分析程序进行。进境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分析分别依据《进境动物 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办法》和《进境植物和 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办法》进行。
第九条 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将获得的信息向国家 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 告。
3.风险警示通报
第十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收集 到的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并起草以国 家质检总局名义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第十一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对象:
(1)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主 管部门,驻华使馆;
(2)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五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病、 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化学 物质残留、重金属、放射性物质、 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以下 简称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有 关的信息及检验检疫管理中发现 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信息。
主要包括:
(1)进出境检验检疫中检出的、境内外 发生的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适用范围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
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 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 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 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 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 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 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 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1)货主或其代理人凭《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 海关关封,向入境口岸检
(2)货到转入地时(后),货主 或代理人应按规定向转入
Hale Waihona Puke 2.现场查验输入动物产品到达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通 知检验检疫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查验。检验检疫 工作人员将按规定登轮、登机或登车执行检验 检疫任务。
1)查验项目及内容 (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 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 险预警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 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 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管 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 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2.风险预警信息收集
第十八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风险分析 的结果,提出风险管理措施,以国家质检总 局的名义下发执行。
6.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各地直属检验检 疫机构执行风险预警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动植 物检疫监管司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 题。
(6)对带有木质包装、滋生植物害虫、混藏杂草种子
3.
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 疫机构采样并向货主或其代理人 出具《抽/采样凭证》,依据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 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安全、卫生、 健康、环保、反欺诈项目、数量、 重量、品质、规格、疫病等方面
1)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可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指定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 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 动物产品从定点企业调运到其他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