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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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电子商务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活动,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使得远程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市场拓展更为快捷,交易主体更为广泛。

然而,电子商务无法纸质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却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不仅是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难以界定。

还有,在电子交易的无纸质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总体来说,电子交易税收显示出了与传统税收截然不同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传统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而其中又以属地原则为止。

对于属地原则,多以收入来源地或者经济活动地为标准,实践中可以通过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来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营业场所被虚拟化,一般体现在网站或者网页上,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登录,进行相应而定活动,不具有营业场所具有的“固定性”特征,因为也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也就没有无法准确确定其收入来源,进而很难根据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2、纳税主体的匿名性
对纳税主体的确认是进行有效税收征管活动的前提,而电子商务由于其具有网络匿名性以及身份资料的非强制性,因此很难确定真正的纳税主体。

3、产品固有形式的改变
电子商务中离线实体交易的性质认定是相对较为容易的,这和传统的商品销售性质是相同的,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如音乐的下载、电子图书的购买、计算机软件的销售等,产品并没有实物形态,往往通过在线数据交换即可完成交易,可是这种销售行为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使用权让渡,并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定。

4、业务台账的无纸化
传统的税制要求纳税人以书面的形式保留完整的真实会计记录,以备税务部门的检查。

在电子交易中,这些交易记录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被准确的记录,传统的书面账目审计失去依据。

【相关案例】
2006年6月,上海人张某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返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的很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其为法人的某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张某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

不到半年,“彤彤屋”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

由于之前网上购物的经验,张某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

在和其他卖家的交流当中,她也掌握了一些逃税的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

网上所有人都是这样交易的,张某在庭审时如是说到。

后来,张某逃税的事实最终被东窗事发,经过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张某的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

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与元,应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

经过法院审理,上海市朋友普陀区法院对张某的公司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同
时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

本案审判长分析,事实上,该公司日常交易国恒并不是纯粹的网上电子交易,在有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

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业掩盖B2C的实质。

而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以及管理条款很少。

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虽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

因此,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网上小店和网站,也应在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并且需要依法纳税。

【风险提示】
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运营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电商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仍然是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导致企业难以准确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纳税法规政策,从而从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带来隐患,在此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有两点观念需要在其强调。

1、电子商务是需要纳税的
从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上来看,经营量首当其冲的便是大型电商卖家,如京东、苏宁、卓越、亚马逊以及天猫平台及其他规范平台上的绝大很多数买家。

实际上,上述这些中国电子商务或者网购的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中,都是规范经营并依法纳税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并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但是并非意味着无须纳税,而是默认电子商务纳税按照传统的商务纳税处理,即使线下怎么交易线上就怎么交。

关于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可以不缴纳税一说,完全是一种误解。

如果说部分卖家长期没有交税,只是网上交易纳税稽查执法不严或者监管难度较大的原因,这与许多餐厅通过不开具发票等形式逃避税收一样,但意味着不交税是理所当然的。

2、电子商务行业并非存在普遍的逃税漏水情况
在大部分人看来,绝大多数的企业存在逃税的情况。

非常普遍,其实不然。

电子商务的网络纳税其实与线下相同,是否严格纳税归根到底在于税收监管力度。

而在淘宝网的有关数据上来看,淘宝网的卖家中,除少部分的出于乐趣开店并不打算持续经营的个人卖家,大约有640万家持续经营的商铺,也就是典型的微小企业。

这640万家店铺中,绝大部分还处于创业阶段。

以2011年12月份这个当年成交最活跃的月份为例,95%的月度总成交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

很据国家有关的规定,从2011年11月开始,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为2万元。

所以淘宝网的这些数百万的微小企业,从现行的线下商户的征税新政来看,其实基本上都符合免征范围。

综上,电子商务领域偷税漏水现象普遍这一误解,更多的是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陌生和不理解,而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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