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冀劳社办[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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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3.18
施行日期2008.03.18
文号冀劳社办[2008]43号
主题类别调解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
(冀劳社办[2008]43号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律,对处理劳动争议和制度建设做出了完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

扩大了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相应扩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强化了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协商和调解,力争把争议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而且专门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拓宽了劳动争议调解渠道。

同时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提出新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明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强调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同时提高了劳动仲裁员任职条件;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

由原来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二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

由原来规定的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缩短为应当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是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是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在劳动争议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持续较快增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条款的误读甚至有意规避,加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受案范围、申请时效以及取消收费等做出的新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量可能大幅上升,形势更加严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任务的艰巨性。

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有关调解组织积极应对面临的挑战,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挖掘工作潜力,努力多办案、办好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总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开展形势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多种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通过上街头、下工厂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面对面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理必诉。

(二)认真谋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规划。

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对各县、区案件数量、仲裁庭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数量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目标。

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提出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上报省厅。

省厅将在编制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置规划的同时,
率先在劳动争议处理任务重、案件多发的72个试点县(市、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建设,力争试点单位在机构实体化建设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积极协调,落实经费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

据此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与财政厅协商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保障意见。

各地要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协调,4月底前使劳动仲裁办案经费落到实处,不能影响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影响社会稳定。

(四)加快构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法院、工会、企协组织建立调解员联络名册,加强调解员培训,加强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等劳动调解组织的联络和联系,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行政调解力度,指导劳动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巧。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统一报表制度,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和联络员制度,实现全省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在50%以上。

(五)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要积极参加省、部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法律知识、各项规定、办案要求,省厅拟于4月份和9月份举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培训班、理论研讨会。

在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异地交流,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设区市劳动部门要在省厅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区域内的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确保培训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继续抓好在职劳动仲裁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

在提高劳动仲裁员法律专业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在职研究生的比例,提高劳动仲裁整体素质,力争用3-5年时间使劳动仲裁员队伍达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要求。

(六)结合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配套规定,清理与新法抵触或矛盾的政策文件,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利实施。

省厅将配合省人大起草《河北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纳入5年立法计划。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省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厅长傅文才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省总工会副主席刘书为、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刘建军为副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领导小组。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报省厅备案,共同协调组织贯彻和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作。

(二)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责任。

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宣传工作有声有色,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贯彻实施工作的打算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
持。

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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