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访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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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访查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居住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具有常住居民资格的居民申领、使用和管理居住证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居民身份证明,具有证明居住、就业、教育等权益的功能。

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

第四条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居住证的申领程序:
(一)居民在指定的申领点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居住证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居住证的使用:
(一)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居住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居住证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居住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居住证的管理:
(一)居住证的颁发、变更、补办等手续均在规定的章程下进行;
(二)居住证持有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其居住证。

第八条对于申领、使用居住证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由居住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居住证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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