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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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西方的一些丑恶现象传入我国,使人们的性观念较以往有了较大改变,一些以往少见的性犯罪现象开始在我国频繁出现,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性。
在原来的传统性文化影响下制定的性犯罪立法规制已经不足以应对性犯罪的新变化,对性犯罪的规制加以完善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鉴于这样,笔者对我国性犯罪的立法规制缺陷进行分析的同时参考西方对于该方面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结合实际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性犯罪立法完善的主张,希望可以对刑法在性犯罪的规制上作一些贡献。
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第一章,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
本文的目的是要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制进行完善。
因此,在文章的第一章,首先,笔者通过对各种论著的性犯罪的概念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终结合大家的观点以及性犯罪的本质属性给性犯罪下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并通过对性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了解到什么样的犯罪才是性犯罪,给性犯罪的范围作了一个界定。
其次,对我国目前刑法中性犯罪规制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刑法在性犯罪立法的主体上规定得不甚完整,对象的范围也过于狭窄,以及在目前刑法中存在的部分性犯罪立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划分上不够合理的问题。
第二章,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制完善的思考。
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在对性犯罪规制进行具体的完善之前,从理论和实践等角度探讨改变或者完善的必要和可能。
首先,笔者从新型性犯罪导致的严重危害性,法律对人权的平等保护以及罪
刑相适应这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有必要对性犯罪规制进行完善。
其次,笔者从我国进行性犯罪立法完善是性文化的新变化的需求,完善我国的性犯罪立法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以及完善性犯罪立法有丰富的国外立法借鉴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进行性犯罪立法完善是可行的。
由此,笔者指出了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进行完善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是能够付诸于实践的。
第三章,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本章笔者对目前我国的性犯罪的立法给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首先,笔者鉴于女权远动的影响导致的女性的性观念的巨大转变,以及结合我国目前女性对男性性侵犯以及同性之间性侵犯的事实,提出将性犯罪的主体扩及至女性,将性犯罪的对象扩张至男性。
其次,由于同性恋越来越多,导致传统的性交的定义已经不再满足我们现实社会的需求,人们性满足的实现方式也越来越多,而且鉴于同性恋者增多的现实,笔者对性交的定义进行符合时代的新的解释,使强奸与猥亵的区分更加的合理。
再次,笔者认为性权利作为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非经权利主体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这种权利。
笔者通过对目前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几种主流观点的分析探讨,肯定婚内强奸应当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
但鉴于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不同,笔者提出在对婚内强奸进行立法时,可以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并规制明显轻于一般强奸罪的法定刑。
最后,笔者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的犯罪主观方面和客体进行比较分分析,得出二者在主观方面要件上相同,侵犯的客体也一样。
但将嫖宿幼女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幼女,笔者
建议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到强奸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