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日常管理规定(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科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会计科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适应我单位经营管理特点,满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应保持前后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四)准确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应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四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会计科目设置方案。

(二)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形成会计科目设置意见。

(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会计科目设置方案。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科目名称:应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

(二)会计科目编号:应便于分类、汇总和查阅。

(三)会计科目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类别。

(四)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应明确会计科目的具体核算范围。

第六条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会计科目名称应简洁、规范、易记。

(二)会计科目编号应具有逻辑性和连续性。

(三)会计科目性质应与会计要素相对应。

(四)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应与会计制度规定相一致。

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
第七条会计科目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方案,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二)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科目,如确需变更,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会计科目使用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合并或拆分会计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应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

第八条会计科目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会计科目使用应与会计核算方法相一致。

(二)会计科目使用应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协调。

(三)会计科目使用应与会计政策相一致。

第四章会计科目变更
第九条会计科目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提出会计科目变更申请。

(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会计科目变更通知。

(三)变更后的会计科目设置方案应重新发布。

第十条会计科目变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会计科目名称。

(二)变更会计科目编号。

(三)变更会计科目性质。

(四)变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变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变更后的会计科目应满足会计制度规定。

(二)变更后的会计科目应便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变更后的会计科目应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协调。

第五章会计科目废止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废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提出会计科目废止申请。

(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会计科目废止通知。

(三)废止后的会计科目设置方案应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废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废止会计科目名称。

(二)废止会计科目编号。

(三)废止会计科目性质。

(四)废止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废止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废止后的会计科目应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废止后的会计科目应不影响会计报表编制。

(三)废止后的会计科目应不影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
会计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

第三条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四)准确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应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四条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类科目:反映公司拥有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

(二)负债类科目:反映公司承担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净资产要求权。

(四)收入类科目: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

(六)损益类科目: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第六条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科目名称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二)科目编号应统一规范,便于分类管理。

(三)科目余额方向应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会计科目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计人员应熟悉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会计人员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会计人员在核算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根据上级指示进行调整。

(四)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不得随意更改。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确保会计科目使用符合报表编制要求。

第四章会计科目变更
第九条会计科目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变更理由充分:变更会计科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变更程序规范:变更会计科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变更影响评估:变更会计科目应评估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降低影响。

第十条会计科目变更程序如下:
(一)提出变更申请: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会计科目变更申请,并附上变更理由。

(二)审批:变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实施变更:会计人员根据批准的变更意见,对会计科目进行修改。

(四)备案:会计人员将变更后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情况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科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科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会计科目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会计人员,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示例
一、资产类科目示例:
1. 库存现金:核算公司日常收付款项的现金。

2. 银行存款:核算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3. 应收账款: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4. 预付账款:核算公司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5. 存货:核算公司购进、生产、加工的各种商品。

二、负债类科目示例:
1. 短期借款:核算公司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

2. 应付账款:核算公司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3. 预收账款:核算公司预先收取的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的款项。

4. 应交税费:核算公司应交的各种税费。

5.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示例:
1. 实收资本:核算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核算公司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四、收入类科目示例:
1.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公司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

2.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公司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

3. 投资收益:核算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五、费用类科目示例:
1.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公司主营业务活动发生的成本。

2. 销售费用: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

3. 管理费用:核算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4. 财务费用:核算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5. 所得税费用:核算公司应交的所得税。

六、损益类科目示例:
1. 营业利润:核算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2. 利润总额:核算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利润总额。

3. 净利润:核算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

4. 所得税费用:核算公司应交的所得税。

5. 股东权益变动:核算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科目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满足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准确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四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会计科目目录。

(二)对会计科目目录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三)对会计科目目录进行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科目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二)会计科目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应当明确,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科目的使用
第六条会计科目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会计科目目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增设、合并、撤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应当与会计报表的编制相对应,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

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使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不得将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混在一起核算。

(三)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章会计科目的变更
第八条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二)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变更原因合理、充分。

(二)变更后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编制相对应。

第五章会计科目的监督
第十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监督工作进行定
期检查,确保会计科目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对会计科目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科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会计科目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会计科目监督是否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执行。

以下为会计科目日常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会计科目目录。

2. 会计科目目录应当包括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核算内容、适用范围等。

3. 会计科目目录应当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4. 会计科目目录发布后,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
1. 严格按照会计科目目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增设、合并、撤销会计科目。

2. 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不得将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混在一起核算。

(3)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 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

三、会计科目的变更
1. 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2)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3)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变更原因合理、充分。

(2)变更后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

(3)变更后的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编制相对应。

四、会计科目的监督
1.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会计科目的合规性。

2. 会计科目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科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2)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3)会计科目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会计科目监督是否到位。

五、其他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监督工作。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执行。

3. 本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