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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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一、美国财产税的历史发展
1.19世纪的规范化
2.20世纪的改革和限制
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导致房产价格不断上升,而收入增长停滞,财产税成为居民沉重负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财产税的强烈指责。
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第13号提案即“人民倡议限制财产税”宪法修正案,64.8%的公民赞成限制财产税。
该提案要求将不动产评估价值限定在1975年3月1日前或建造日的实际价值;限定财产税最高税率为1%;没有本地区2/3居民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
加州13号提案通过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1981年有16个州实行财产税限制。
到2006年,只有5个州没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主要是对财产税的税率限制,冻结财产税收增长,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的限制等。
目前,在美国各州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已不超过1%;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约占1/4(见图1)。
二、美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美国的财产税己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州财产税法律条款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可以说已经达到十分复杂的地步。
从财产界定,税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种财产的估价方法,税率确定的程序、期限和方法,税收优惠措施(如免除、延期、返还等)的对象条件和方式方法选择,处理财产估价过程中的争议,税收的征收环节,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到对未纳税人员的惩戒等,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就制度特点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征税对象:居民各种财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2)税基:财产评估价值
美国财产税为从价税,其税基是应税财产的净值,即总评估值(依据公
正的市场价值)减去各种免除(e某-emption)、减免(abatement)与扣除(deduction)后的价值。
因此,对财产的估价就十分重要。
地方政府一般设
有专门评估机构,州政府一般聘请有专业经验的估价师评估财产价值,地方
各级政府的估价员一般由选举产生的廉洁、诚实的人员担任。
由于多年积累,各地税务官员大都绘制了完善的税务地图,对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十分清楚。
财产估价主要依据市场价值,包括不动产市场价值、房地产租金价值、营业动产重置价值或市场现值。
市场价值也必须是公正的市场价值,即出
售人和购买人在对财产信息充分掌握情况下自愿的、非强制的卖价和买价。
财产估价的具体方法包括市场价格类比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有
时对同一财产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估价。
评估完成后,每处房产的评估价值
都要公布,公开透明,任何人均可自由查询,若纳税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各
县市都设有专门处理此类争议的税务公平委员会(BoardofEqualization),
可向它提出复议申请。
只有得到纳税人认同后,税务官才依据确定的税基
和税率算出应缴税款,并发出税单通知纳税人缴纳。
(3)税率:按量出为入原则确定
由于州、县、市、镇、学区和特区等地方政府均有征收财产税的权力,财产税的总税率是州财产税税率与各地方政府财产税税率的加总各州调整
财产税税率一般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因此,财产税税率通常为某个确定值或
范围,在税法未变的前提下保持不变。
根据地方自治原则,地方财产税的税
率一般在地方政府的常规预算程序中确定,通常根据地方的支出水平来确
定。
多数州的地方政府在确定财产税的税率时,采用“量出为入”原则,即首先确定一年的总支出,然后确定需要通过财产税筹集的收入,将财产税筹集的收入除以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即求出当年的税率。
最近一些年来,由于对财产税进行限制,各州加总的财产税率一般控制在房产价值的2.5%以内。
(4)配套措施:优惠和处罚制度
在财产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各州都建立了各种针对特定财产、特定人群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主要体现在:一是减免税政策(e某emption和abatement)。
一般对政府拥有的建筑物、宗教慈善机构拥有的不动产、学校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机构拥有的非营利不动产、宅基地(规定在一定价值内)、老年人、残疾人和退伍伤残军人的财产等实施减免。
二是断路器(circuit-breaker)政策。
主要是根据财产税占人们的收入水平来对财产税进行限制,政策设计者形象地将财产税比喻为电路中的电流,电流过大(财产税占收入的比例过高)时需要断路,这在本质上是一种税收优惠。
具体方法是规定财产税占收入的最高比例,如果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超过该比例,政府可以将超额部分抵免所得税或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大多数州将断路器政策适用于特殊群体,主要是低收入阶层,也有的州对所有居民都适用。
三是延期纳税和替代优惠。
一些州还规定了针对低收入阶层的延期纳税措施和主要针对工商企业的财产税替代措施。
(5)征管:州和地方,但主要是地方政府
三、美国财产税的作用、问题和前景
1.财产税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
财产税成为支撑地方公共支出的重要保障。
地方主要公共支出项目包括K-12教育(从幼儿园到中小学的教育)、医疗卫生、治安警察、消防设施、垃圾处理、城市管道、道路维护、公园、图书馆等,而财产税主要用
于K-12教育;而学区的财产税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支出。
财产税成为美国地方公共服务发展、国民福利不断改善的重要支撑。
2.财产税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
美国的财产税虽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居民要求改革、甚至废除财产税的呼声却一直十分强烈,财产税欠税和抗税事件也日益增多。
主要原
因在于:(1)财产税使居民的税负加重。
2000年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美联储连续下调利率,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畸形繁荣,仅2000~2006年美国房价指数就上涨了130%。
房产价格上涨而财产税税率却未相应削减导致财产
税水涨船高,使居民的税收负担加重。
美国税收基金会2022年初公布的调查显示,居民认为财产税和所得税是最不公平的税收。
2022年全美居民住宅平均付税1897美元,住宅财产税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为2.90%。
由于居民收入高、房产价格高、政府支出高,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成为财产税负担最
重的州。
其中,纽约州的cClukey,w.和,B.1999)①,因而可以认为财产税
是一种好的地方税。
然而,美国财产税在规范、完善的过程中却受到越来
越多的批评,被称为“文明社会最糟糕的税收”,Ta某Foundation在2022年初公布的调查显示,美国居民认为财产税和地方所得税是最不公平的地
方税,理论和现实的反差为何如此大从表面来看,原因似乎是财产税负担重,但地方不是也提供了优质的公共服务吗为何联邦所得税高、联邦政府又未向居民直接提供服务,而居民的反应却没有如此强烈这需要作深入研究。
它发出的信号可能是:即使是用于公共服务,地方支出规模也必须控制;同时,地方税必须透明、必须有利于经济增长,随着直接税的增加、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期望值越高。
(2)财产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吗
富人财产多,纳税也应多,穷人则相反,这是税收公平的原则,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财富和财产形态日益多元化,财产税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对动产尤其是以金融资产形式持有的财产信息无法低成本的获取,导致财产税的税基主要定位于不动产———房地产;而房产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是区别穷人和富人的标准,所以,地方财产税很难保证社会公平。
同时,财产税对财富的存量征收以市场价值定值的从价税,因而要求财产的应税估值,这带来了高昂的征收成本,估价过程中更容易出现相似财产估价不同的情况。
另外,对财富存量的征税,更会出现如下情况: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存量财产市场价格上升,从而使应纳税款增加,而此时如果财产拥有者的收入下降,则纳税人的福利状况无疑会恶化,这就是税负与纳税人的收入流量不匹配、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不匹配,仅仅与财产的市场估价相匹配的问题。
从以上意义上看,美国的财产税制度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而且对以往认为合理、公正的征税标准和方法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再认识。
(3)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启示
近年来,由于开征统一的物业税问题的提出,我国社会各界对房地产改革和物业税开征的讨论十分热烈。
美国的财产税实践显然给了我们一些重要启示。
一是关于物业税的开征目的问题。
在美国,财产税主要用于向当地居民提供服务。
有人认为,我国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房地产价格,也有人
认为是调节收入分配,还有人认为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显然,不同的目的将决定不同的制度设计。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以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
为主要目的开征物业税是很难成功的,我国物业税只能以帮助地方克服财
政困难为主要目的,并兼顾分配调节来进行制度设计。
但与此同时,地方财政必须透明化、规范化,地方政府必须大力加强本地公共服务提供。
二是征管制度和支出管理机制问题。
美国的财产税征收具有成熟的财产估价机制,财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地方公共支出,当地居民对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监督权和发言权,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对财产估价人员和地方政府的
报怨和避税、抗税行为仍然大量存在。
这表明,物业税开征实际上是对地
方政府的服务职能、运作方式和财政管理的严重挑战。
我国物业税的开征,将成为居民新的直接税,如果无法保证居民对物业税收入和支出管理的知
情权和决策权,不能有效提供地方服务,也完全可能会引起抗税行为,进而
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三是物业税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
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公平和能力原则。
美国财产税倍受指责除了负担过重外,未能很好坚持公平和能力原则
是另一重要原因。
我国的物业税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兼顾公平和能力原则,
包括物业税的对象和范围、税基、税率等都要科学设计,也必须建立相应
的税收减免、扣除、优惠机制等。
一般来看,物业税范围、税基、税率初
期不宜过广、过宽、过高,物业税的推出应选择经济环境较宽松的时机,改革应当小步渐进,逐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