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犯罪行为十不许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许在网络、媒体散播、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刊登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许非政府、参予、积极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存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许以任何方式侵害、浪费、强占、侵吞、误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许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许非政府、参予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许参予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不得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允许莱盖或处置打破权限的事项;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对关键性事项做出同意或者处置;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允许违反规定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激活、侵吞客户电子证书或盗用客户名义假造有关资料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允许违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允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恰当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允许故意不履行职责应履行职责的职责或者任一退出职责;决不允许擅自封存、藏身、盗用合约、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不准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
对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坚决抵制、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禁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不准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不准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审批同意超比例信贷业务,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三、严禁发放借名贷款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务。
不准将集团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一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不准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撰写调查报告,不准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不准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不准违反规定销毁、隐匿、篡改及损毁、遗失信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
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核心资产转让等重大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大不利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银行外借款融资信息等。
五、严禁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确保付息资金来源依法合规。
不得违反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条禁令”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
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
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
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不准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章、卡、折、票、身份证件、网银U 盾等支付结算工具;不准私自存放预签章(名)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不准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搞利益输送,不准以本行名义或误导对方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
事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对违反“八条禁令”的,有关人员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一般员工给予留用查看(含)以上处分,领导人员给予降级(含)以上处分;为体现从严。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138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在贷款风险扩大之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贷款监测活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及时发现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信号,并迅速反馈到相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贷款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由于本行贷款客户的特殊性,本制度将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分为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自然人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不良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条对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掌握,应该从突发性、异常性、被遗漏及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原则来正确判断。
第二章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五条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主要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及本行对贷款管理五方面进行预警。
第六条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1.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不能及时报送报表;2.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坏账增大;3.借款人或保证人存货非储备性突然增加;4.借款人或保证人长期债务大量增加;5.借款人或保证人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6.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成本大幅上升或利润大幅下降;7.借款人或保证人过分依赖于短期借款来满足长期资金需要;8.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余额不断下降;9.借款人或保证人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下降;10.借款人或保证人流动性负债不适当增加;11.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进行大额投资;12.借款人或保证人借入款项异常性增加或减少;13.借款人或保证人经核查存货大量空账短少或大量虚列成本;14.借款人或保证人购置或出售数额庞大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主要设备;15.借款人或保证人大幅度减少非权益性的视同资本部分;16.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ⅩⅩ商银(ⅩⅩ)83号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地反应和了解全行信贷资产的动态风险状况,提高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信贷风险的反应速度和化解能力,为本行有效控制和处置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一、风险预警的含义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款三查收集的资料信息,及时预测和发现各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风险预警应遵循的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
各行(部)在实施“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时,应覆盖全部的公司贷款业务和自然人贷款业务及各类个私消费贷款。
2、实事求是原则。
各行(部)信贷工作人员既要客观、公证地评价借款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反映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及已经暴露的风险,决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隐瞒风险,知情不报,甚至欺上瞒下,违规操作。
3、及时通报原则。
各行(部)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对本行贷款安全回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通报支行行长、总行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风险预警的要求1、快速反应。
由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银行信贷资产也将面临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逐步前移。
防范风险决不是要等到借款人出了问题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而是要把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善于在贷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捕捉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分析出潜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加于防范。
3、落实责任。
责任信贷员是风险预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当借款人出现风险后,责任信贷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四、风险预警的重点内容(一)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信贷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基层支行行长汇报,如果基层支行行长在三天内无任何答复或反馈意见,责任信贷员应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预警,并上报书面报告。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贷款服务八不准
阳光贷款受理区
工作人员须维护建信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得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2022年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名誉旳言论、消息或采用任何方式刊登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旳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旳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旳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旳文献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旳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挥霍、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她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悲观看待上级旳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她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畴内旳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迟延、设立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她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他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解决超越权限旳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解决;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对旳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背规定套取客户顾客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背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旳;决不容许违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对旳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旳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她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她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
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一、贷款新规的七大要义和三大精髓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七大要义: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
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信贷管理制度(农商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坚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宗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第六条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本行内设机构(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本行董事会信贷管理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
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监事会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
银行柜员“八大禁”细则模版
银行柜员“八大禁”行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杜绝事故隐患,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和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的对象为网点柜面操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的实施能有效避免因业务违规操作而给我行带来的潜在声誉风险。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细则条款(一)严禁员工为客户代办业务释义:即严禁当班柜员在客户未到场的情况下或未得到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业务;严禁员工在本网点为客户办理代理开户业务。
风险点:柜员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如代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办理存取款等业务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极易引发挪用客户资金案件。
柜员为完成营销任务,在未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除了潜在的挪用客户资金风险外,还会引发较大声誉风险。
个别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忙办理业务为由,简化业务办理手续,通过盗用他人信息开立账户、代理办理业务、频繁进行资金划转等方式掩盖其真实身份和真实意图。
一旦客户出现经济纠纷或资金链断裂,便以银行办理业务存在瑕疵或非本人办理为由将银行牵扯其中,执法机关将会根据银行相关制度规章进行举证,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必定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极易给我行社会声誉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并可能造成资金损失。
(二)严禁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释义: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现金或转账交易,如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充当资金“掮客”、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风险点: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容易形成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间融资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一线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失去底线,利用手中职权和隐性信用从事非法活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三)严禁为客户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和印鉴章等释义:柜员为客户开户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后应将客户资料退还客户,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和印鉴章应为自己保管,严禁员工代客户保管,例如支票、存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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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
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不准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
对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坚决抵制、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禁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
审批信贷业务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不准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不准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审批同意超比例信贷业务,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三、严禁发放借名贷款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
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务。
不准将集团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一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不准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撰写调查报告,不准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不准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不准违反规定销毁、隐匿、篡改及损毁、遗失信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
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核心资产转让等重大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大不利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银行外借款融资信息等。
五、严禁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确保付息资金来源依法合规。
不得违反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
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不准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章、卡、折、票、身份证件、网银U 盾等支付结算工具;不准私自存放预签章(名)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贷款资料。
不准私自代替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与借款人串通恶意高估抵(质)押物价值
要严格执行抵(质)押物双人实地查看,通过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等了解近期同区域土地出让价格情况,审慎确定抵(质)押物价值。
不准与客户串通,恶意高估抵(质)押物价值套取贷款,放大信用风险。
八、严禁参与民间借贷
要加大对信贷从业人员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要及时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与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不准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搞利益输送,不准以本行名义或误导对方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
事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对违反“八条禁令”的,有关人员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一般员工给予留用查看(含)以上处分,领导人员给予降级(含)以上处分;为体现从严管党治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对党员违反党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