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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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社区低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动态
管理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保障质量。

根据《西安市莲湖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申请制度
一、凡社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
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
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

一户
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1、申请书; 2、城镇居民户口薄、户主及
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
退回,复印件留存;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社区收入证明、下岗
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
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
第二章入户调查制度
一、社区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
入户调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
好调查记录,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家庭情况复杂的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三、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
其是向社区财务室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

申请人务必
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
礼金。

第三章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

成员由社区党支
部书记、行政办主任、低保工作人员、职工代表、低保户等
5 到 9 人组成。

二、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
必须是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新申请的对象的申报
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

第四章群众监督制度
一、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
群众知情,接受监督。

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公示栏。

二、申报审批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

第一次公布社
区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复核后的情况;第三
次公布区低保局审批的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
庭人口、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月保障金额。

公布
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对公布结果,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社区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批结果公布 5 天内无异议的,由区低
保局发证。

第五章申报审批制度
一、低保的申报审批按社区申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 15 日内进行抽查复核、初审。

区低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 15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保障对象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一、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分为四个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分类管理。

1 类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2 类为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部分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有绝症或常年重病不起
的、主要劳动力已离异伤亡的、本人常年多病且子女正在上
学的单亲家庭等。

3 类为双职工下岗失业的“ 4050”人员且患
有常年性疾病未享受任何内退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待遇
的家庭,家庭缺乏劳动力,子女正在上大学的家庭等。

4、家庭
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特殊
临时性救济对象,指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人一时找不到工
作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第七章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将保障金直接拨付
到为低保对象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二、社区负责编制《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并由低保
户每月 15 号或隔月的15 号到社区签字或盖章,同时社区将
保障金发放数据(发放信息)传递给街道。

22 号之前社区负责将已由低保对象签字的《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交民政股。

三、低保金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第八章行政监督和业务培训制度
一、行政监督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社区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根据低保工作开展情况随时进行
抽查指导。

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政策情况;低保管理情况;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情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
工作效果等情况。

二、街道对社区每季度召开会或业务培训一次(临时紧
急会议除外)。

社区低保审批工作流程图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实提供家庭生活经济状况、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社区、居(村)委会调查、初审
社区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公示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村)委会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群众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场民政办。


乡镇(街道)审核
场民政办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审核。


公示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在本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认为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批准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公示
拟批准人员应当经场民政办通知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群众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填发《低保证》和享受低保待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不予批准。


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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