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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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甬保监发[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的通知
(甬保监发〔2005〕45号)
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反馈我们。

二○○五年七月四日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活动,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谈话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谈话制度所指的被谈话人为宁波市行政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支公司的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含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宁波市行政辖区内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或其高管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保监局可予以监管谈话:
(一)公司或个人涉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内控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或漏洞;
(三)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异常;
(四)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
(五)公司或个人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或行业利益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六)关于公司或个人的重要举报、投诉,或投诉、举报数量在一定时期内数量较多的;
(七)宁波保监局认为需要进行监管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管谈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生以上所列之情形,宁波保监局决定予以监管谈话的,由宁波保监局相应监管处室向被谈话人发出《监管谈话通知书》,告知被谈话人监管谈话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被谈话人必须准时参加谈话,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宁波保监局相应监管处室请假,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确定监管谈话时间。

《监管谈话通知书》由宁波保监局相应监管处室填制,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由局办公室盖章签发。

(二)监管谈话必须有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并使用《监管谈话记录》进行书面记录。

谈话结束时,主谈人和被谈话人须对谈话记录进行复核、签字。

(三)《监管谈话记录》的内容将作为对被谈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重要资料存入相应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

第六条被谈话人为市级保险机构总经理的,由宁波保监局局领导进行主谈,经宁波保监局局领导授权,业务监管处室负责人也可作为主谈人。

被谈话人为市级保险机构总经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由宁波保监局业务监管处室负责人进行主谈。

视情况需要,也可由宁波保监局局领导进行主谈。

经业务监管处室负责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也可以作为主谈人。

除被谈话人以外,宁波保监局可以视情况需要,要求被谈话机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谈话。

第七条监管谈话内容主要为:1.被谈话人就主谈人需要了解的情况进行如实陈述;2.主谈人指出被谈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违反的相关保险法律、法规;3.主谈人对被谈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见;4.被谈话人对监管意见的认识。

第八条对主谈人的提问,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进行陈述。

如发现被谈话人有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等情形,宁波保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被谈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

第九条对主谈人提出的监管意见,被谈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主谈人要求的时限内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主谈人报告。

宁波保监局业务监管处室将对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宁波保监局参与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与谈话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谈话通知书
(200 第()号)
被谈话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谈话人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话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联存根
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谈话通知书
(200 第()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谈话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谈话。

请你于年月日时到宁波保监局接受监管谈话,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
年月日此联交被谈话人
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谈话通知书
(200 第()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的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谈话。

请你于年月日时到宁波保监局接受谈话提醒,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
年月日本通知书正页我已收到
签字:
年月日此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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