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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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
1、股东姓名/名称: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
住所:_____
出资额:人民币_____万元
出资方式:_____
出资时间: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5、应向其他股东如实告知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不得隐瞒或
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_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
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
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
日期:_____。